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三题:泳池夜间照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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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李华明议员今日(十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泳池的夜间照明规定,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的泳池发牌条件中,涉及泳池夜间照明的规定,与《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第552章)生效前的有关规定如何比较;

(二) 在上述条例生效后,当局有否给予泳池持牌人宽限期,让他们改善有关夜间照明设施,以符合规定;若有,宽限期何时结束,以及有多少个泳池在宽限期过后因仍未符合规定而不获发泳池牌照;及

(三) 会否检讨分别适用于由当局管理的“公众泳池”和须领牌的泳池的夜间照明规定,以及两者有何分别?


答覆:


(一)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第552章)的条文在二零零零年一月生效前,前区域市政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持牌泳池,倘在日落后开放,均须符合平均照度不低于200勒克司的照明规定(在泳池水面水平线量度)。不过,前市政局管辖范围内的持牌泳池,则无上述照明规定。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在二零零二年一月完成有关检讨后,决定统一全港持牌泳池的照明规定,即其平均照度不低于200勒克司。

(二) 食环署于二零零二年一月发信通知所有市区私人泳池的持牌人,倘其泳池拟于日落后开放,均须在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或之前符合新照明规定。鉴于有些持牌人表示难以符合有关规定,食环署正在考虑按个别情况放宽规定、酌情给予豁免或延长宽限期。至今未有持牌泳池因未能符合有关规定而不获续牌。

(三) 现时适用于作康乐用途的泳池的照明规定,是按照一个国际专业团体所建议的指引[即平均照度不低于200勒克司(在泳池水面水平线量度)]而制定的。在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管辖范围内公众泳池的设计,均符合此照明标准。我们现正研究,在不影响公众安全的情况下,对持牌泳池的照明规定有否放宽的空间。



二○○二年十月九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