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七题:长者住屋
以下是陈婉娴议员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获悉,曾有入住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提供的院舍式长者住屋的长者,因年老记忆力日渐衰退,未能按时到社会保障办事处办理续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金的手续,以致有关办事处曾一度停止向其发放综援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措施改善现有的服务,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若有,详情为何;
(二) 是否有政府部门或非政府机构继续跟进入住长者住屋的长者的健康状况;若然,负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为何;若否,政府会否提供资源,以增设有关服务;及
(三) 院舍式长者住屋的舍监的工作范围?
答覆:
对问题提及的个案,由于资料有限,因此并不适宜就个案细节作出评论。我们会就问题各部份给予一般性的回答。
(一) 综援个案须定期覆检,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可以符合资格继续领取援助金。社会福利署(社署)会视乎个案的性质,通常每六个月至三年进行一次个案覆检。由于单身高龄人士的个案情况稳定,故此这类个案无须接受定期覆检,但社署每年会对有关个案进行抽样调查。如在抽样调查的过程中未能以电话与长者受助人取得联络,社署职员会进一步透过家访联络申请人。社署只会在确定与申请人失去联络后,才停止发放援助金。社署会因应实际经验及定期覆检内部程序,以改善服务。
对于亟需照顾的长者,在收到有关转介(如房屋署或社会保障办事处的转介,或长者自行要求)后,社署的社工都会探访有关长者(包括居住在长者住屋的长者)及联络其家人或亲属,全面评估长者的需要及订定合适的个人护理计划。如怀疑长者患有老人痴呆症或其他精神问题,社工会安排长者接受精神状况评估及适当的跟进治疗。如医疗评估报告指出申请综援的长者不能完成申请手续,社工会协助推荐适合的亲友为其“受委人”。若没有适当人选,社工也可以成为“受委人”,代长者完成有关申请手续,并根据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096章)代其管理和善用所获发的援助金,确保长者的日常生活所需获得满足。
(二) 社署及非政府机构均会向长者(包括入住长者住屋的长者)提供多项支援服务。其中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i) 安老服务
* 多种类的长者支援及照顾服务,包括家务助理/家居照顾/改善家居及社区照顾、护老者支援服务、日间护理中心及长者活动中心/长者综合服务中心;及
* 长者支援服务队,会透过外展方法及转介,向亟需照顾的长者,包括独居、缺乏社会网络、健康欠佳、有经济困难的长者,提供服务。亟需照顾的长者可获得情绪支援、社区资源介绍和简单的个人协助等服务。若有需要,长者支援服务队会转介长者接受常规的服务。截至二○○二年九月底,全港共有三十七支长者支援服务队。
(ii)家庭服务
由66间家庭服务中心/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组成的庞大网络,为有需要的市民,包括入住长者住屋的长者,提供服务。在这些中心的社工亦会按照长者评估的护理需要,转介他们接受适切的服务,例如院舍或社区照顾服务。
(三) “长者住屋”设有舍监,以加强共用设施的管理和保持良好的居住和社交环境。舍监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长者住屋”共用地方的整洁情况和整体管理,及确保所有屋宇装备系统操作良好。他们亦会关注住客的一般生活情况,协助他们适应居住环境,和在有需要时就医疗或福利服务方面提供建议。此外,他们亦需处理紧急事故及意外(详见附件)。
附件
长者住屋舍监主要职责
1. 监督长者住屋的整洁情况,以及承办商员工的工作。
2. 确保长者住屋的所有系统(水电、气体供应、排水、消防及其他附属设备)均操作良好。
3. 鼓励各住客互相合作,共同使用长者住屋的各项设施。
4. 关注各住客的生活是否健康愉快,例如协助他们迁入后适应新环境,有需要时,在医疗或福利服务方面给予建议。
5. 在合理的范围内,协助住客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并与住客保持友好关系。
6. 确保住客均遵守房署订立的内部规则,有需要时可给予口头劝喻或警告,并将一些较难处理的个案向房屋事务主任报告,以便采取进一步行动。
7. 处理紧急事故及意外(尤其是在非办公时间外),并在有需要时通知住客的家人。
8. 确保所有物料清单上的项目及物料均妥为保管。
9. 为所有长者住屋的住客备存档案。
10. 鼓励住客参予由志愿机构举办的社交、康乐及其他有关活动。
11. 执行上级人员分派的其他职务。
完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