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二题:香港身份证持有人符合资格获资助公共医疗服务
以下是李华明议员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答覆:
问题:
根据《人事登记条例》,获准在港逗留180天或以上的人士,例如外籍家庭佣工及输入劳工,均须申领香港身份证。另外,所有持香港身份证的人士、其配偶和11岁以下的子女,均合资格获政府高度补贴,以享用公共医疗服务。关于当局向受逗留条件规限的香港身份证持有人提供公共医疗服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该等人士现时的总数,并按他们获发的入境签证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二) 按入境签证分类的每类人士去年使用各项公共医疗服务的次数,以及因而引致的公帑开支总额;及
(三) 当局在厘订公共医疗服务的收费政策时,基于什么理念决定高度补贴他们享用公共医疗服务?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据二○○二年十一月二日的统计数字,入境处签发了1 077 771张香港身份证给受逗留条件规限的人士,其中包括262 929张签发给外籍家庭佣工及 6 407张签发给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输入的劳工。入境处并没有其余获签发身份证的受逗留条件规限人士的详细分类。由于有部分身份证持有人在离港返回原居地或前往别处地方定居时,并无交回身份证注销,故此上述签发身份证的数字,包括那些已离港但没有在离港时交回身份证的人士。
(二) 由于所有香港身份证持有人均有资格使用由政府资助的公共医疗服务,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和卫生署在提供服务时,并没有把他们划分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或持有香港身份证的非永久性居民。医管局和卫生署也不会要求并无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病人披露所持入境签证的类别。因此,我们并无备存按入境签证分类,有关持有香港身份证的非永久性居民使用公共医疗服务的统计数字。
(三) 政府于一九八七年向不符合资格使用受资助的公共医疗服务人士划一收费,以回应社会人士对如何善用公帑提供公共医疗服务的关注。当时政府决定,凡并没有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证,而又不能证明自己和有效香港身份证持有人有密切的亲属关系的人士,即有关人士的配偶或子女,均不符合资格获得受资助的公共医疗服务。换句话说,所有香港身份证持有人,不论他们的居留身分,均可得到受资助的公共医疗服务。这个决定是基于一个大前提,即香港的公营医院和诊所设施是供香港居民使用,为访客或非香港居民提供该等设施,会影响本地居民的利益。在制定这个政策时,政府是考虑到非永久性居民相对上为香港社会和经济作出的贡献。
完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