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四题:本港水域的渔业资源及捕鱼作业
以下是黄容根议员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答覆:
问题:
渔农自然护理署在一九九八年四月公布的《本港水域的渔业资源及捕鱼作业顾问研究》中,曾提及设立捕鱼牌照制度,以便有效管理本港的渔船数目,但至今仍然未见落实。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关捕鱼牌照制度的建议迟迟未见落实的原因;及
(二) 有关建议实施的时间表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一直关注本港水域渔业资源耗损的问题。因此,我们委托顾问研究本港的渔业资源和捕鱼作业模式,以评估有关状况并建议改善措施。这项研究在一九九八年完成,结果显示香港水域的渔业资源已出现过度捕捞的情况,并建议优先处理六项渔业管理方案,以保育并存护本地渔业资源。我们已经分阶段实施其中三项建议,初步效果令人满意。这些建议包括 -
(i)敷设人工鱼礁,改善鱼类栖息环境;
(ii)通过纾缓海事工程的影响,修复鱼类栖息环境;以及
(iii)透过实施投放鱼苗试验计划,进行鱼类放养
至于顾问研究建议的捕鱼牌照制度,由于可能影响本地渔民的生计,故较具争议性。多个渔民团体曾经就这项建议,向政府表示忧虑,他们心捕鱼牌照制度可能会带来的繁复行政手续及程序、牌照转让如有限制会造成的捕渔业务承继问题,以及牌照制度运作开支可能以牌照费的形式转嫁至渔民身上,对渔民造成额外的负担。为此,我们用了相当的时间进行广泛谘询,解答他们的问题和澄清有关的疑虑,并就渔民团体的建议,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对建议制度的细节进行适度的修改。
订立和实施建议渔业牌照制度,需要大幅修订有关法例,而当中的运作细则必须筹划妥善,才可以确保制度能够有效和顺利推行。整个计划牵涉许多繁复的法律和执行问题,我们必须加以详细研究和考虑,并且谘询各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这些问题包括:
(i)牌照计划就捕鱼活动的性质、方法、工具和渔船方面的覆盖范围和管制程度;
(ii)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执法行动以及执法时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
(iii)船主或船只负责人对有关船只上的其他人士进行非法捕鱼活动所须负上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iv)有关罪行罚则的制订;及
(v)建议制度是否符合各种有关的国际协议。
我们现正制订该计划的细节。我们预计在本立法年度下半年内向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提交建议制度的大纲。
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