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题:监管筹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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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陈智思议员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一个声称旨在推动本地生态旅游的组织于过去四年藉举办行山筹款活动获得逾百万元捐款,但该等筹款帐目却相当混乱,而且大部分的款项都用在主办组织的个人薪金和办公室租金等行政开支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行法例如何监管这类筹款活动;及


(二) 现时有多少个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以及市民可藉哪些简单和直接的方法知悉举办筹款活动的团体是否属于这类团体?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本港订有法例,监管在公众地方进行的筹款活动,以及在公众地方维持秩序的相关事宜。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17)条规定,任何人士或团体若在公众地方为慈善用途而进行任何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或为获取捐款而交换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须向社会福利署署长申请许可证;若为其他用途而进行上述活动,则须向民政事务局局长申请许可证。任何人士触犯第4(17)条的规定,便属违法,可判处罚款二千元或监禁三个月。民政事务局和社会福利署(社署)根据第4(17)条发出许可证时,为维持秩序并确保有关的筹款活动具透明度和问责性,订下一套行政监管措施,包括∶



(a) 筹款团体须已根据香港法例(例如《公司条例》或《社团条例》)注册;


(b) 许可证上清楚注明筹款目的;


(c) 许可证上订明一些条件,包括∶

 



(i) 筹得的款项须用作指定用途;


(ii) 任何人士不得藉有关的筹款活动以不当手法图利;


(iii) 在许可证指定的最后日期起计九十天内,许可证持有人须把筹得款项在扣除任何合理开支后,用作当局发出许可证的指定用途,或为此把款项存入有关银行户口内;


(iv) 筹得的款项须由合资格的会计师进行审计,经审计的帐目亦须在许可证指定的最后日期起计九十天内呈交有关当局。



  任何团体若过去曾违反筹款许可证所载条件,其申请可能不予受理。民政事务局和社署均会通过各种途径,例如查核申请团体所提交的经审计帐目,以确定这些团体是否遵守有关条件。



  此外,任何人士若怀疑某项筹款活动涉及不诚实、欺诈或欺骗行为,可向警方举报,以便调查是否有触犯《盗窃罪条例》下的任何规定。



(二) 慈善团体或属公共性质的信托团体均可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捐款人向这类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捐助的金额,可在报税时申请扣除。根据法例规定,认可慈善捐款的扣除额不得超过捐款人净入息/盈利的百分之十。截至二○○二年十二月底,共有三千七百五十三个慈善团体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这些慈善团体的名单已刊于宪报,并上载税务局的网页。市民可通过这些途径,查看他们的捐款能否在报税时获得扣除。



  为协助市民作出捐款决定,社署设有热线,方便市民查询某项慈善筹款活动是否已获社署批准。市民也可浏览社署网页,或通过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查阅最近获发许可证的慈善筹款活动详情。至于非慈善性质的筹款活动,市民可致电民政事务局,查询某项活动是否已获批准。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