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第七题:骗取综援金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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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李家祥议员今日(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一名妇人上月被揭发隐瞒其在本港及内地拥有逾一千万元资产,以骗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在审批综援申请时,有否调查申请人在外地是否拥有资产;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何在;



(二) 有否定期抽查领取综援人士离港及返港的出入境纪录,并要求他们提供离港理由;及



(三) 会否考虑向因骗取综援金而被定罪的人士征收罚款?



答覆:



(一) 任何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的人士,必须向社会福利署(社署)申报其本人真实的财政状况,包括其本人及家人在香港境内外拥有的总资产。蓄意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资料以骗取综援,乃属刑事行为,除可导致丧失领取综援的资格外,并可能按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被起诉。社署会进行覆检、抽样调查及与香港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进行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以及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继续领取综援。



(二) 综援受助人与其他香港居民同样拥有出入境自由。若受助人在领款年度离港并未超过有关的离港期限*,受助人在短暂离港期间仍可获得综援。社署每月可与入境处核对综援受助人的离港记录。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如受助人须照顾家人,但却经常离港),社署会要求受助人解释离港的原因。



(三) 受助人如因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资料而多领综援金,社署会要求受助人退还多领的款项。如综援个案涉及诈骗,社署会转介予警方跟进调查,而警方亦可能提出检控。被裁定诈骗综援的人士,法庭可判处包括监禁、社会服务令及罚款等的刑罚。



注* : 综援老年或伤残受助人,每年可离港180天。


其他综援受助人每年可离港60天。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