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二题:护士注册条例
以下是麦国风议员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前立法局于一九九七年六月通过修订《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包括加入香港护士管理局的其中六名成员须由注册护士及登记护士根据规例规定的方式互相推选产生的条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草拟有关选举规例的进展,以及计划于何时把拟议规例提交立法会;及
(二) 当局计划于何时实施有关规例;若未定实施日期,原因为何?
答覆:
(一) 自《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制定以来,政府一直与香港护士管理局(简称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前称为香港护士管理委员会)紧密合作,就推选六名注册护士或登记护士为管理局成员一事拟备所需规例。由于管理局必须获得授权才能处理选举呈请的事宜,政府遂于二零零零年一月提交《2000年医疗及健康护理(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藉此对《护士注册条例》作出适当修订。然而,该条例草案因法案委员会在一九九九至二○○○立法年度结束时仍未成立而失效。随后,政府再次透过《2001年医疗及健康护理(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作出相同的修订建议,并在二○○二年四月获立法会通过。
我们正在草拟有关推选六名管理局成员的规例。由于管理局已获赋予权力,我们预期这些规例备妥后,可于本立法年度内提交立法会审议。
(二) 待立法会完成审议工作后, 我们计划于本年稍后时间实施有关推选六名管理局成员的规例。
完
二○○三年三月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