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第一题:遏止具破坏性的捕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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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黄容根议员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答覆:



问题:



《渔业保护条例》禁止以具破坏性的方式捕鱼。本会于一九九八年十月通过修订,包括把违反有关规定的最高罚款额由一万元增至二十万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通过上述修订以来,有关部门执行该条例的情况,以及被定罪的个案的详情,包括法庭施加的刑罚;及



(二) 会否考虑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例如再行修订法例,进一步提高罚则,以遏止具破坏性的捕鱼活动?




答覆:



(一) 《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旨在促进在香港水域内的鱼类及其他形式的水中生物的保育,以及规管捕鱼方式和防止对捕鱼业不利的活动。有关法例于一九九八及一九九九年被修订,以扩展其规管范围,禁止包括电鱼、挖蚬和吸蚬等具破坏性捕鱼方法,并把所有违例的最高罚款额,由一万元提高至二十万元。



自从修订条例生效后,渔农自然护理署在水警支援下,已加强执法行动,打击违禁活动。该署成立了一支执法队伍,负责在香港水域巡逻,打击与渔业有关的违例活动。单是针对破坏性捕鱼活动,这支队伍每年已进行了约九百次巡逻行动。迄今为止,当局共提出二十九宗检控,其中二十二宗涉及管有或使用挖采器材捕鱼,六宗涉及使用抽吸器材,另有一宗涉及使用氰化物捕鱼。除了五宗尚待法院聆讯的个案外,所有违例者均已被定罪,并被判罚款三百至三千元不等,他们的违例捕鱼用具也被没收。



(二) 过往数年干犯《渔业保护条例》的个案数字一直保持平稳且处于低水平。现时有关法例所订明的罚则已经相当高,而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在订明罚则的范围内裁定最合适的刑罚。然而,政府仍会加强执法以打击违法捕鱼活动,尤其是香港南部水域和大屿山一带的违例挖蚬黑点。此外,政府将会加强教育和宣传,使渔民更明白破坏性捕鱼活动对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