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四题:监管以慈善名义公开举办的募捐活动
以下是麦国风议员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为协助受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影响的人士,多个团体相继成立基金,并举办募捐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行法例如何监管以慈善名义公开举办的募捐活动;
(二) 当局有何措施确保这些团体会把筹得的款项用于声称的用途;以及会否考虑要求上述团体定期公布基金的详细帐目;及
(三) 会否考虑成立一个法定组织,统筹及划一各个民间慈善基金的管理及发放款项事宜;若会,请告知考虑的详情;若否,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一) 本港订有法例,监管在公众地方进行的慈善筹款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在公众地方维持秩序的事宜。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17)(i)条规定,任何人士或团体若在公众地方为慈善用途而进行任何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或为获取捐款而交换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须向社会福利署(社署)署长申请许可证。触犯第4(17)(i)条的规定,便属违法,可判处罚款二千元或监禁三个月。
任何人士如希望进行奖券活动,可根据《赌博条例》的规定向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影视处处长)申领牌照。牌照条件除了订明售卖奖券的最长期限外,亦订明奖券活动的收益不得拨给任何个别人士作为私有利益,所有奖券活动彩票必须顺序编上号码,以及必须事先取得影视处处长的书面批准,才可在公共街道售卖或兜售彩票。触犯任何牌照条件,即属违法,可判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二) 社署根据第4(17)(i)条发出许可证时,订下一套行政监管措施,其中一个目的,就是加强慈善筹款活动的问责性和透明度。
同时,为了确保举办慈善筹款活动的团体把筹得的款项用于声称的用途,社署特别订下一套行政监管措施,例如∶
(i) 任何人士不得藉有关活动的收益不当地图利;
(ii) 在许可证指定的最后日期起计九十天内,许可证持有人须把从公开筹款中筹得的款项在扣除任何合理开支后(包括印刷和文具开支),用作当局发出许可证的指定用途,或为该用途把款项存入有关银行户口内;
(iii) 若把筹得的款项捐给任何机构或团体纯粹作慈善用途,须呈交由该机构或团体发出的收据。
关于要求慈善筹款团体公开帐目详情的规定,当局亦有执行相关的行政监管措施,例如∶
(i) 许可证所涵盖的筹款活动,须经由会计师或事务所审计帐目。该会计师或事务所的名字须见载于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主任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32(1)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刊登的专业会计师名单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内;
(ii) 筹款机构须在许可证指定的最后日期计九十天内,向社署署长呈交经审计帐目连同核数师意见的核证副本;
(iii) 若捐款将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则筹款机构须在许可证指定的最后日期计九十天内,在最少一份本地中文报章和一份本地英文报章刊登经审计的帐目连同核数师的意见,并同时把有关剪报呈交社署署长。
许可证制度规定须审计的帐目,基本上涵盖各类筹款活动。对于获发许可证为基金举办的募捐活动,社署会要求有关机构出示基金的收据,确保筹得的款项用于指定目的。
此外,任何人若为某特定目的向市民募捐款项,则此人便是这些款项的受托人,以信托形式收集和保有这些款项作指定的用途。若此人使用这些款项作其他用途,一经证实,便属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的罪行。在普通法下,如受托人违反信托,导致信托或慈善组织蒙受损失,受托人可能须负上个人法律责任。
根据《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第306章)第3条的规定,任何团体或慈善组织妥为委任的受托人均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处处长)申请注册为受托人法团。如行政长官发给法团注册证书,该证书须受附加于其内的条件所规限,而行政长官则可随时取消或修订该证书。
根据第306章注册的受托人法团须按照第9条规定,把总办事处或受托人的任何变更通知注册处处长。注册处处长须备存列载所有这类法团的登记册,供公众查阅。在缴付所订明的费用后,公众亦可查阅由注册处处长登记或保存的法团文件,包括设立信托的契据或文书、法团于申请注册日期所持有财产的陈述,以及受托人的姓名和住址。
信托或慈善基金的受托人可以是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注册的信托公司。这类信托公司受到第29章第VIII部规管。根据第95条,财政司司长如觉得有某些情况显示信托公司违反信托,可随时委任视察员调查该信托公司的事务及其管理。信托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受雇人,如拒绝向视察员出示由他保管或控制并与调查有关的所有簿册、帐目等以供检查,即属犯罪。
虽然我们一般并没有规定信托或慈善团体须把帐目呈交政府审阅,但有关团体若希望获得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给予慈善团体或属公共性质的信托团体的缴税豁免,便须根据该条例第IX部呈交有关资料,包括帐簿和帐目,供评税主任或税务督察考虑。
若注册慈善团体是有限公司,便自然须遵守《公司条例》(第32章)订明的所有法定披露的规定。
举办奖活动的机构须在抽奖活动举行后的二十八天内,向影视处处长申报售卖奖的所有收入及从有关收入中支付的所有开支。如有关机构将奖活动所得的收益用于其运作开支,则须在有关财政年度结束时,就有关收益的用途向影视处处长提交经审计的帐目。如有关收益拨捐其他慈善机构,则须提供接受捐款的机构发出的正式收据。
(三) 我们的施政方针,是加强慈善筹款活动的透明度和问责性,使公众能够作出有根据的抉择,又不会向筹款团体构成繁琐又昂贵的繁文缛节,以致窒碍了这些活动。
经审慎考虑后,政府已决定不会订立更多对筹款活动的法定规管。因为根据本港现时情况,实无必要,而且此举亦势必令政府须设立一个庞大的官僚架构,并需要动用大量资源,才可令架构有效运作。为符合各种要求及执行有关措施耗资庞大,不单会窒碍慈善筹款活动,亦会令有意捐款的市民望而却步,因为为符合要求所花的费用,会令用于协助准受惠者的实际捐款额减少。
另一方面,我们已制订中期至长期政策。简言之,我们会继续加强对慈善筹款活动的行政监管措施,以期提高透明度和问责性。加强后的整套行政措施,包括一本参考指南,提供进行慈善筹款活动时可供借镜的最佳措施,以及一份供市民查阅的名册,载列承诺自愿采用这本指南的慈善团体名单。我们预期参考指南会于二○○三年年底前完成,而名册则会于二○○四年备妥,供市民查阅。
完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