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七题:设于商住大厦的安老院
以下是余若薇议员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高等法院最近裁定一所设于商住大厦的安老院属"宿舍"类别,违反有关大厦公契内不可在大厦设立宿舍的条款,因而颁令该安老院必须迁出有关大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全港有多少所安老院设于商住大厦;及
(二) 有何措施应付第(一)项所述的安老院因上述法院裁决而被迫迁以致倒闭的情况?
答覆:
(一) 截至二○○三年四月三十日,全港有五百七十五间私营安老院舍,合共提供四万五千个名额,而入住的长者则有三万一千名。在这些私营安老院舍中,约五十间设于新界豁免屋宇、九间设于单一业权的矮层楼宇、两间设于公共屋,另十六间则设于政府拥有的楼宇。除此以外,我们相信余下约四百九十五间私营安老院舍中大部分设于属共同业权物业及受大厦公契(公契)管辖的商业或住宅楼宇。另外,全港共有一百二十三间资助安老院舍,其中四十八间设于专为安老院舍而建的院址,余下七十五间设于公共屋,不受公契约制。
(二) 现时,大部分设在私人物业的私营安老院舍都能与物业内其他业主/住客保持良好沟通和合作,并与有关的业主立案法团(如有的话)和谐共处。根据社会福利署(社署)在实际运作上的经验,在大多数纠纷发生初期,如所涉各方采取双方协议的措施,例如安老院舍另设独立入口、清楚厘订公用地方的范围、经营者妥善管理安老院舍的环境等,问题都能在早期解决。业主/住客与安老院舍经营者因纠纷而提出的诉讼,是特殊而非通常的情况。有关的政府部门会继续努力调解这类纠纷,使设于私人楼宇的安老院舍得以畅顺运作。
当有法院基于安老院舍违反有关大厦的公契而颁令限制某些楼宇作安老院舍用途时,社署会密切监察有关情况,并在有需要时向有关长者住客提供协助。至于受最近高等法院裁决影响的一所安老院舍,据我们了解,该院舍的经营者仍在考虑是否就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有关的经营者亦表示会作出应急安排,以搬迁受影响的长者住客,包括把院舍迁往邻近的合适楼宇,或是在双方同意下把长者转往该经营者营办的其他安老院舍。在有需要时社署会提供支援,以确保受影响的长者住客可以获得其他福利安排。截至二○○三年四月三十日,全港五百七十五间私营安老院舍合共提供四万五千个名额,而平均入住率大概为百分之七十。因此,市场上安老院舍宿位的供应量充裕,可以照顾到受影响长者的需要。
在长远目标方面,我们认为安老院舍最好设于专为安老院舍而建的院址。因此,当局在谘询安老事务委员会后,已手进行多项增加优质安老院舍院址供应量的措施。在院址为本计划下,政府会继续兴建安老院舍,或委托发展商代为兴建,然后向发展商支付兴建费用。我们已在未来十年预留约六千个院舍宿位,这些宿位主要分布在公共屋或已纳入市区重建/与铁路发展有关的项目内。将提供的宿位会视乎需求作出调整。政府亦已开放由政府供应的专为用作安老院舍而建的院址,由非政府机构和私营机构作竞争性投标,让机构以象征式租金使用有关院址。由二○○一年十二月起,已有五所院舍以合约方式批出营办权,提供合共五百零四个资助宿位和二百一十三个非资助宿位。政府现正制定一项地价优惠计划的详情,以鼓励发展商在其新私人发展物业内加入专为安老院舍而建的院址。
然而,私人楼宇仍会是私营安老院舍院址的一个重要来源。地政总署已根据安老事务委员会的建议,由二○○一年二月起,明文规定最低三层可获许作商业用途的新住宅发展物业的公契不得禁止设立安老院舍。
完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