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八题:饲养凶猛宠物
以下是陈智思议员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因近期元朗出现鳄鱼,公众关注市民有否暗中饲养然后遗弃凶猛宠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现时有否法例监管及防止市民或商店入口及饲养凶猛宠物;若有,详情为何,以及当局曾否就入口及饲养凶猛宠物向市民或商店发出警告或提出检控;若现时没有该等法例,会否考虑制订有关法例?
答覆:
任何人进口活生动物,均须根据《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香港法例第139章)向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申领特别许可证。根据该许可证制度,渔护署有权对活生动物输入本港的情况进行监察和规管,许可证亦不会发给进口可能对公众有危险的动物,例如毒蛇或作宠物用的大蛇。
此外,一些有潜在危险的动物(例如鳄鱼、熊、老虎等),是受《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香港法例第187章)规管的濒危物种。除非获得豁免,否则任何人进口、出口及管有载列于此条例中的濒危物种,均须具有由渔护署署长签发的许可证。
在二○○○年,当局定订了《危险狗只规例》(香港法例第167章附属法例),禁止任何人进口危险格斗狗只,包括比特斗牛、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告狗、巴西非拉狗,以及混有上述四种狗只品种的任何混种狗只。该规例亦规定在二○○○年以前输入本港的格斗狗只必须被绝育,以及在进入或在公众地方逗留时必须要稳妥地戴上口套及被人以狗带稳妥地牵引。
动物售卖商须根据《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规例》(香港法例第139章附属法例)的规定,向渔护署申请牌照,牌照会列明该动物售卖商可出售的动物。本港现有三百零二间宠物店获渔护署发牌,售卖狗、猫、雀鸟、爬虫类动物,以及某些如兔子和啮齿动物等的小型哺乳类动物。渔护署经常巡查这些店铺,以确保没有出现违例事项,如售卖未经批准的动物。
在二○○二年,渔护署巡查宠物店和水族馆共五千四百五十九次。在该年内,渔护署就非法管有濒危物种及非法买卖动物事项分别提出二十二宗及十二宗检控。
在二○○三年一月至十月期间,渔护署共对宠物店和水族馆进行了五千一百六十九次巡查。在这期间,渔护署就非法管有濒危物种及非法买卖动物事项分别提出三十二宗及五宗检控。
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