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七题:毒杀犬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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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梁耀宗议员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日发生多宗犬只因进食市民乱放于公众地方的有毒鼠饵而死亡的事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有否法例规管市民使用有毒鼠饵;若有,有关的法例规定详情及是否适用于上述事件;若不适用,有何法例处理有关事件;及



(二) 哪个政府部门负责调查有关事件,以及相关的执法及检控程序为何?



答覆:



(一) 《除害剂条例》(第133章)透过规定为除害剂注册、发牌予除害剂贩商以及定立除害剂的包装和标签要求,规管包括鼠药在内的除害剂在本港的制造、入口、供应、贮存及售卖等事宜。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杜绝公众接触含剧毒除害剂的机会,以保障市民的健康。此外,为让市民能安全及适当地使用除害剂,现行法例规定所有供销售的除害剂产品,必须在标签上清楚注明以下资料:



*“毒药”字样;
*“远离孩童”字句;
*关于如何使用有关除害剂的指示,以及施用该除害剂时须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
*遇有中毒事件发生时,须使用的解毒剂及须采取的急救行动。



  一般而言,在公众地方进行的灭鼠工作,主要由食物环境卫生署负责。该署职员会按照署方发出的灭鼠技术指引执行有关工作,并且会在有需要放置有毒鼠饵的公众地方张贴告示知会居民,以免发生意外中毒的情况。



(二) 目前,本港并没有法例管制个别人士使用除害剂防治虫鼠,故此并不存在相关的执法问题。如果事件属于蓄意毒害犬只,警方会在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有关工作包括在现场收集证据、找寻目击证人及进行其他调查工作以发掘线索。倘若有证据显示有人蓄意放置杀鼠剂或其他毒药毒害狗只,警方会作出拘捕及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控告犯案人士“摧毁或损坏财产”。





二○○四年二月四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