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六题:处理因口蹄病死亡的猪尸
以下是蔡素玉议员今日(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答覆:
问题:
据报,近日元朗及锦田一带有不少猪只因口蹄病死亡。根据法例规定,猪尸必须妥善包裹及洒上消毒粉,以及只能弃置在指定猪尸收集站。但有猪农在农场内挖坑埋葬这些猪只,这种处理方法可能会助长疫症传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如何确保猪农按照法例规定,把猪尸送往猪尸收集站;
(二) 把患有口蹄病的猪尸未经处理埋葬在由猪农在农场挖掘的坑洞,是否有机会将病菌传播;及
(三) 当局有何对策防止近日爆发的口蹄病的疫情扩散?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据香港法例第132章附属法例《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十条,不当弃置任何屠体,可被检控。违例者可被判处最高罚款额二万五千元和监禁六个月。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所签发关于在本港饲养禽畜的牌照中,也规定持牌人必须遵守有关处理动物尸体的法例规定,屡犯不当弃置屠体罪行人士,其农场牌照亦可能被吊销。
为协助农友妥善弃置猪尸,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已分别于屯门、元朗及北区设置共七十三个猪尸收集站,并安排承办商每天到各收集站收集猪尸和运往堆填区弃置。对于有较多猪尸弃置的收集站,食环署会加密收集次数,每日收集两至三次。为确保猪农会使用收集站,渔护署会定期通知猪农猪尸收集站的位置,以及食环署分区办事处的联络电话,又经常提醒猪农必须把猪尸弃置在收集站内,否则会被检控,而其农场牌照亦可能被吊销。
(二) 根据香港法例第139章附属法例A《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规例》第36条,动物或禽鸟的屠体或尸体不得予以埋葬,或在埋葬后予以挖掘,除非是在高级兽医官或按其指示行事的督察的监督下进行。这规例涵盖农场以内和以外任何地方。如违反这条文,可被判处罚款二千元。因此,根据法例,农友不得在其农场内埋葬任何尸体。关于因埋葬猪尸以致传播口蹄病一事,猪尸在腐化过程中所释放的热能和酸液,可对口蹄病病毒起灭活作用,所以埋葬猪尸未必会导致口蹄病的蔓延。
(三) 在过去五十年来,口蹄病一直是本地猪只的风土病,而且会在冬季出现。渔护署人员会定期巡查本地猪场,以监察有否爆发口蹄病。此外,渔护署还会定期提醒农友在农场保持良好卫生环境,并改善农场管理。渔护署亦会在每年秋天之前向农友提供有关口蹄病疫苖的资料。农友是清楚知道防范这疾病的措施。此外,当局会在屠房随机抽取本地和内地进口猪只的血液样本,用以测试猪只是否有口蹄病和其他疾病。
完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