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一题:食用蛋的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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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李华明议员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食用蛋的食物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行法例有否订明食用蛋在进口及销售时须符合的卫生标准;若有,有关条文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二) 有否抽样化验进口蛋(包括蛋壳表面)的带菌情况;若有,每年抽验多少只蛋,以及今年至今发现带有H5N1禽流感病毒的样本数目;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鉴于当局对肉类及家禽实施进口管制,即进口商须取得来源国的主管当局所签发的官方证明书才可把肉类或家禽输入,当局为何不对食用蛋实施相同管制;会否考虑对食用蛋实施进口管制;若会,实施的时间表;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一) 现时没有特定法例管制进口食用蛋,因为食用蛋跟其他食品例如野味肉,奶类产品等相比,并不被认为是一种高风险的食品。但食用蛋在本港销售时,须符合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有关条文,合乎卫生和适宜供人食用。

 

(二) 食物环境卫生署在二○○○年至二○○三年期间,共抽取三百四十八个蛋样本作细菌化验,结果全部满意。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意见,现时没有流行病学的资料支持H5N1禽流感是由蛋及蛋类产品传播给人类。由于食用蛋含有H5N1病毒的风险十分低,因此抽验H5N1病毒并非恒常检测项目。然而,我们会参考有关的研究结果,并基于我们对这问题的理解,进一步研究相关的潜在风险。此外,我们亦会因应现时禽流感爆发的情况,考虑就食用蛋是否带有H5N1禽流感病毒进行研究。

 

(三) 现行法例并没有规定食用蛋进口时需要如进口肉类或家禽一样,出示卫生证明书,但所有蛋及蛋类产品在香港销售时必须遵守有关食物安全法例。我们会考虑是否需要修改有关的附属法例,要求食用蛋原产地的有关主管当局发出卫生证明书。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