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一题:注册医生处方减肥药的规管
以下是李华明议员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美容/纤体中心聘用注册医生,向顾客提供须经医生处方的减肥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每年有关政府部门及消费者委员会分别接获针对美容/纤体中心及其医生提供或处方减肥药的投诉总数及分类数字;
(二) 是否知悉世界卫生组织有否就处方减肥药事宜发出指引;若有,指引的详情;
(三) 有关当局有否就注册医生处方减肥药作出规管;若有,规管的详情为何;若否,政府及香港医务委员会(医委会)如何防止滥用减肥药的情况;及
(四) 是否知悉医委会有否评估注册医生与美容/纤体中心合营业务,或容许其医生名衔刊载于该等中心的广告或宣传品上,有否违反注册医生的专业守则的有关规定;若有,评估的结果?
答覆:
(一) 政府和消费者委员会在二○○一、二○○二及二○○三年共接获三宗有关美容/纤体中心及其医生提供或处方减肥药的投诉;该三宗投诉均于二○○三年接获。当中,两宗投诉是关于纤体中心或其医生处方不当,一宗是关于药物的副作用。而香港医务委员会在过去三年则并无接获同类的投诉。
(二) 世界卫生组织及其西太平洋地区办事处曾就预防及控制肥胖症的策略多次举行工作坊。调节饮食、适量运动及改善生活习惯被视为治理肥胖症的主要方法。
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区办事处特别在二○○○年二月发表题为“重新界定肥胖症及其治疗方法”的报告。该报告详尽载述有关肥胖症的资料,包括在亚太区的普遍程度、肥胖症的定义、不同族的诊断准则、相关的健康风险、发病情况、对社会及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预防及治疗策略和当前对肥胖症进行的研究范畴。这份报告虽然并不能被视为医生处方减肥药的详细指引,但其内容指出以药物辅助饮食及运动来治疗肥胖症,只适用于有特别需要的病人,而儿童、孕妇、授乳妇女和正同时服用某类抗抑郁药的病人则绝不宜服用减肥药。
(三) 减肥药在香港属受管制药物,大部分须由注册医生处方。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所有药剂制品均须注册方可销售。注册批核的考虑准则是有关产品的安全程度、效能及素质。该条例亦规定由注册医生供应作治疗之用的药剂制品,必须清楚标明有关医生的姓名和地址,而该药物的供应详情亦须妥为记录。此外,作为根据上述条例成立的法定权力机关,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亦可透过现时的机制,将出现安全问题的药剂制品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或撤销其注册。该局在一九九八年撤销两种减肥药物芬氟拉明及右旋芬氟拉明的注册便是其中例子;当时,该两种药物被发现与心瓣疾病有关。
此外,有些减肥药由于容易被人滥用,因此亦被列为《危险药物条例》下的危险药物,须受到更为严格的管制,例如α-α-二甲基苯乙基胺在一九九四年被列为危险药物,而二乙胺苯丙酮和去甲麻黄碱则于一九九九年被列为危险药物。每当有新药物被列入此类别,卫生署都会发信予医生通知他们相关的法例规定。医生须按法例规定,备存有关收取及供应该等药物的详尽记录,并把所有危险药物存放在上锁的容器内。
与此同时,所有注册医生处方药剂制品均须遵循香港医务委员会发出的《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该守则列明医生有责任在进行适当诊断后,为病人提供适当的药物疗程。守则第11节亦对危险药物或附表所载药物的供应作出规限,医生应熟知由医务委员会发出的《适当处方及配发危险药物指引》,并须确保符合《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和《危险药物条例》的规定。任何医生违反上述守则的规定,将须面对纪律处分程序。
(四) 香港医务委员会发出的专业守则第14及15节(载于附件)亦就医生与医疗及相关服务机关的关系列出指引。当中规定医生如与上述机构建立任何财务或专业上的关系,包括使用其设施,均有责任确保该机构的宣传事项符合专业守则列出的原则和规定。此外,又规定医生若与健康护理机构、药剂或其他生物医学公司建立金钱或商业利益关系,必须保证该等利益不影响其配处药方、治疗或转介病人的决定。同时,医生不得利用转介病人接受诊治而收取或给予其他医生或机构任何佣金、回佣或其他费用。
医生与商业机构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宣传活动有否违反专业守则的规定须视乎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而定。香港医务委员会会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的规定处理有关注册医生的投诉。若任何注册医生犯了专业方面的失当行为,医务委员会将会行使其根据上述条例所赋予的纪律处分权力,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行动。
完
二○○四年三月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