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七题:工厂食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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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李华明议员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食物业规例》,持牌“工厂食堂”只可出售或供应膳食和饮品给受雇于该食堂座落的工厂大厦内的任何工厂的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两年,食物环境卫生署的人员每年巡查工厂食堂的次数;

 

(二) 过去两年,工厂食堂东主每年因出售或供应膳食予其他人士而被检控的次数,以及法庭对他们施加的处分;及

 

(三) 鉴于不少工厂食堂近年经营困难,当局会否考虑修订法例以放宽对工厂食堂可服务的顾客施加的限制;若会,有关的立法时间表;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一) 在二○○二年及二○○三年,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人员到持牌工厂食堂分别进行了五千二百七百七十七次和四千三百五十八次巡查。

 

(二) 食环署的持牌条件规定,工厂食堂只可招待在该食堂所在的同一大厦内工作的工厂员工。违反上述持牌条件并没有触犯《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故不会导致检控,然而,食环署会向违反有关持牌条件的持牌人发出警告。屡次遭受警告可导致牌照被取消。

 

  在二○○二年,食环署人员巡查工厂食堂时并未发现违反上述持牌条件的情况。在二○○三年,食环署向违规的持牌人发出五封书面警告,但并没有持牌人因此而遭取消牌照。

 

(三) 工厂大内设有持牌工厂食堂的原意乃招待在同一大厦内工作的工厂员工,因此,工厂食堂经营者在食物室的大小和洗手间设施方面所需符合的发牌条件较一般食肆宽松。倘若放宽有关工厂食堂的顾客的持牌条件,工厂食堂实质上将无异于普通食肆,加上顾客数目和类别会有所增加,因此,食环署将需要对有关的发牌条件作出相应的变更。在这方面,我们知悉基于土地用途的限制,工厂大内是不能经营食肆的。故此,我们没有计划放宽现行有关工厂食堂的顾客的限制。

 

 

二○○四年三月十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