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六题:双氧水产品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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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邓兆棠议员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过去三年,公立医院及诊所共接获多少宗因不正当使用双氧水而求诊的个案;

 

(二) 现时有否法例规管双氧水产品的宣传及销售;若有,有关法例的规定为何;

 

(三) 若有法例规管双氧水产品的宣传及销售,在过去三年,当局每年分别透过巡查及市民举报,曾处理多少宗有关双氧水产品违反法例规定的个案;当中遭当局提出和成功检控的个案各有多少,以及判罚为何;及

 

(四) 当局有否考虑将双氧水纳入《药剂业及毒药规则》(第138章,附属法例A)的规管范围,以加强监管;若有,考虑结果为何?

 

答覆:

 

(一) 饮下稀释的双氧水可引致咽喉轻微不适、胃痛、恶心、呕吐及腹泻,而饮下浓缩的双氧水则可引致胃部膨胀,有时甚至引起肠道穿孔及气泡栓塞,但这种情况比较罕见。目前,疾病数据是根据“国际病症分类代码系统”处理;该分类系统是国际性的病症诊断代号系统。由于双氧水中毒既无特殊的的临症状,亦不是上述分类系统下的个别症状,因此在过去三年公立医院及诊所接获因不正当使用双氧水而求诊的个案数字并非便捷可得。

 

(二) 双氧水若作药物使用,例如治疗或预防某种疾病或病征,则被视为药剂制品,受《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及其附属规例规管。上述法例规定,该等产品须向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才可在香港出售或供应。为保障市民健康,药剂制品的效能、安全程度及素质必须符合标准才可获准注册。管有和出售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最高刑罚为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二年。

 

  此外,《危险品条例》(第295章)亦就按重量计浓度超逾百分之六的双氧水订明制造及贮存方面的管制条文。无论任何处所,如贮存的这类双氧水超逾《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A章)指明的数量,必须领有消防处发出的牌照。

 

  关于宣传方面,《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第231章)禁止发布广告以宣传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可预防或治疗某些指明的人类疾病或病理情况。该条例具体订明,任何人不得发布任何相当可能导致他人为预防或治疗条例内附表一或二所指明的任何疾病或病理情况而使用任何药物或疗法的广告。该等广告涵盖多种形式,包括报章广告、通告、告示及口头公布等。任何人如违反该条例的规定,首次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一万元;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一年。

 

(三) 在二○○一年至二○○四年二月期间,卫生署曾就二宗有关双氧水产品涉嫌违反《不良医药广告条例》以及《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有关规定的个案进行调查。第一宗涉及某公司在互联网的网站宣传双氧水的治疗用途,该公司其后被发信警告。至于第二宗,由于调查期间并无发现违法活动,因此没有提出检控。

 

  同一期间,因违反《危险品条例》有关规定而被定罪的个案共有四宗,全部个案均涉及贮存过量的双氧水,刑罚为判处罚款三千元至二万元不等。

 

(四) 如上文所述,现时将双氧水作为药剂制品使用已受到《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以及其附属法例的规管。

 

 

二○○四年三月十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