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一题:私营泳池的规管
以下是李华明议员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答覆:
问题:
现时,食物环境卫生署负责私营泳池的发牌工作,而康乐文化事务署则负责管理公众泳池。此外,当局对私营泳池救生员所订的资格要求,低于公众泳池救生员的相关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目前获发泳池牌照的私营泳池数目;及
(二) 会否考虑修订法例,提高私营泳池救生员的资格要求,使其与公众泳池救生员的相关要求看齐,以及将私营泳池发牌工作拨归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负责,使私营及公众泳池的规管事宜由一个政府部门负责?
答覆:
(一) 根据《泳池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所有供超过二十个住宅单位使用且开放予公众人士进场的私营泳池均须向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申领泳池牌照。截至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食环署共签发了863个泳池牌照予私营泳池。如屋苑会所内有一个以上泳池,只需申领一个牌照以涵盖其处所内所有泳池。
(二) 由于公众泳池和私营泳池的使用量及服务对象各有不同,所以对救生员的资格要求也不同。目前,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辖下公众泳池的使用量每年约为一千万人次,故康文署已为其辖下救生员的拯溺水平另订标准,以保障公众泳池内众多泳客的安全。至于私营泳池,食环署不时检讨牌照条款,包括救生员的资格要求。关于水质及安全等事宜,理应由食环署主管。倘若由康文署同时负责营运及规管工作,会出现角色冲突问题。
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