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九题:容易令人误解的药物标签
以下是何钟泰议员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病人误以为长期服用在包装上印有“毒药”两字的药物会对身体有害,部分病人更因而表示会自行停止服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在过去三年,有否病人向有关当局表示因以为长期服用该等药物会对身体有害而自行停止服药;若有,有关的个案总数;
(二) 现行法例就药物的包装须印上“毒药”两字有何规定,以及有否计划修改有关规定;若有,详情为何;及
(三) 是否知悉英国、美国及加拿大的法例有否作出相若规定?
答覆:
在香港,药剂制品的销售及供应,均受到《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香港法例第138章)所订明的药剂制品注册及分类制度所规管。法定的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负责有关的注册及分类事宜。该管理局根据药剂制品的毒性及潜在副作用,以及其用以治疗的疾病,将某些制品列为毒药,并纳入《毒药表规例》(香港法例第138章,附属法例B)所载的毒药表内。这些药剂制品的销售须视乎不同情况而对其销售点、销售点须有药剂师在场及/或须有医生处方这几方面作出限制。
由于毒药表上的药剂制品在不按照剂量指示使用的情况下,可能会对使用者构成伤害,所以法例规定这些制品的容器上须附有标签标明“毒药”一词,或如果有关药物会引起某些特定的危险或副作用而须向使用者提出明确警告时,则须在标签上标明有关的警告说明。这项标签安排自一九七○年起开始实施。
(一) 根据卫生署及医院管理局的资料,过去三年并无录得市民因误以为长期服用标签上印有“毒药”一词的药物会损害健康而私自停服有关药物的投诉。
值得一提的是,病人必须遵照医生,及(如适当时)药剂师的指示服用药物;遇有疑问时亦应征询医生或药剂师的意见。一直以来,卫生署及医院管理局均有推行这方面的公众教育工作。
(二) 香港法例第138章第27(c)条规定,毒药表所载药剂制品的容器上须印有“毒药”一词,或在香港法例第138章附属法例A附表5中的其他特定警告说明。有关字眼或说明应以中英文清晰地印出。
当局明白“毒药”一词在药物包装上出现可能会引起使用者对药物性质的关注。现行法例早于一九七○年制定,我们现正检讨相关条文,以期找出改善方法。
(三) 英国、美国及加拿大的药物没有在包装上标明“毒药”一词。不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药物分类规管机制因制度发展及社会需要各异而不尽相同。
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