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九题:医生提供失实资历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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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李国英议员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本年迄今投诉医生提供关于他们的资历及专业资格的失实资料的个案数目和详情,以及有关数目与过去两年如何比较;

 

(二)  过去三年,当局曾进行调查的该类投诉个案数目及调查结果;

 

(三)  有何机制确保医生向公众提供合法、真实及不夸大的资料;及

 

(四)  会否与香港医务委员会商讨可否修订医生执业守则,明确规定医生须向公众提供合法、真实及不夸大的资料,以保障市民利益?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医务委员会(下称医务委员会)是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成立的法定组织,负责规管多项事宜,其中包括医生的专业执业水准及操守。为此,医务委员会已制订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下称专业守则),就医生所须达至的水准及如何构成专业上的失当行为订明一般指引。

 

    法例规定,凡欲申请注册为医生或专科医生者,必须向医务委员会提供个人资料、学历及专业资格,并须在申请文件内注明曾否被裁定犯了可判处监禁的罪行,以及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判犯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提出注册申请时,申请人须就所呈交资料的真确性作出法定声明。

 

    专业守则订明,医生向公众人士或病人提供的资料必须合法、得体、正当、真实、有根据、准确和不夸大。

 

(一)及(二)  医务委员会获赋所需的法定权力,以处理针对医生专业执业及操守所提出的申诉。过去三年所接获有关医生就其专业资格及专科医生身份作出不真确声称的投诉如下:

 

          2002年  2003年 2004年(截至11月26日)

具误导性、不当

或未经核准的资格   2     5    6

 

虚报专科医生身份   4     3    2

 

合计         6     8    8

 

上述申诉个案(*a)的侦讯进度表列如下:

 

 

具误导性、不当或未经核准的资格

 

           2002年  2003年 2004年(截至11月26日)

在初步侦讯委员会

阶段被驳回        2   4     2

 

在医务委员会的

研讯中证明属实      -  1(*b)     -

 

等待侦讯结果       -   -      4

 

合计           2   5     6

 

 

虚报专科医生的身份

 

         2002年  2003年  2004年(截至11月26日)

在初步侦讯委员会

阶段被驳回      4    3     1

 

在医务委员会的

研讯中证明属实    -     -     -

 

等待侦讯结果     -     -     1

 

合计         4    3     2

 

(三)及(四)  附属《医生注册条例》的《医生(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订明,凡欲申请注册为医生或专科医生者,须就本身的个人资料及所持专业资格作出声明,并须提交无犯罪证据的陈述,以支持其注册申请。作出虚假声明,属刑事罪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36及37条,在法定声明中作出虚假陈述即属犯罪,违例者可判处罚款或监禁,刑期最长为两年。

 

    《医生注册条例》第27条订明,凡藉虚假或有欺诈成分的申述而注册为医生或专科医生者,一经定罪,可处监禁三年。另外,该条例第28条禁止所有人未经注册使用医生或专科医生的名衔,违例者经定罪后可判处罚款及监禁三年。

 

    此外,专业守则第4.2.1条亦规定医生须向公众人士或病人提供合法、得体、正当、真实、有根据、准确及不夸大的资料。医务委员会可能会对违反该条规定的医生进行纪律处分程序,制裁行动包括发出警告信、作出谴责或从名册中除名。

 

    当局按时会将有关注册医生资格及专科名衔的资料刊登于宪报,以供市民参考。该等资料亦可在医务委员会网页浏览,以让巿民根据医务委员会备存的记录,核对其所获资料的真确性。

 

    《医生注册条例》及专业守则皆已载有清楚条文,禁止医生向公众人士提供不真确的资料。然而,政府当局及医务委员会亦会不时检讨有关条文,以确保所载规定能够有效保障市民。

 

注:

 

(*a) 涉及注册医生犯有专业上失当行为的投诉,均由医务委员会直接接获或经转介接获。法例规定,该等投诉需先交由初步侦讯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及一名业外委员作考虑,及如有须要,呈至初步侦讯委员会作进一步考虑,以判断投诉是否属毫无根据、锁碎无聊或无法追究,与及该宗个案是否表面证据成立,以决定应否转呈医务委员会进行正式研讯。

 

(*b) 该个案所涉及的医生,在招牌中展示自己具备内外全科医学士(MBBS)的资格,但事实上只持有香港医务委员会执照(LMCHK)。初步侦讯委员会经考虑后,把个案转呈医务委员会处进行研讯。在研讯中,医务委员会信纳就指称事实而言,有关医生犯了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故命令向该医生发出警告信。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