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六题:申领综援资格
以下是汤家骅议员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政府在今年一月一日收紧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的申请资格,成年申请人的居港年期规定由一年提高至七年。本人认识一位来港定居不久的寡妇,由于要留在家中照顾年幼儿子而未能外出谋生,又因来港定居不足七年而不符合资格申领综援,两母子只能依靠儿子每月约1,900元的综援金过活。该名寡妇曾要求社会福利署(社署)酌情批准其综援申请,但社署以她曾接受热心人士捐助约一万元而拒绝了有关申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的单亲家庭综援个案当中,有多少宗是有关的单亲父/母本人因不符合居港期规定而不获发综援金;
(二) 自年初实施新居港期规定以来,社署拒绝了多少宗有关的综援申请;社署以什么准则及程序决定是否酌情批准不符居港期规定的综援申请,当中在接受捐款方面有什么限制;及
(三) 鉴于新居港期规定实施将近一年,政府会否检讨该项规定,特别是它对因而不合资格申领综援的家庭的影响?
答覆:
主席女士:
首先,我想指出,虽然在新的居港年期要求下,综援申请人必须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我们却同时豁免了十八岁以下儿童任何须先在港居住的规定,因此他们并不受新规定的限制。此外,在新政策实施,即二○○四年一月一日前已成为香港居民的人士,亦可获豁免居港七年的规定。
有关汤议员的提问,我的答覆如下:
(一) 根据社会福利署(社署)记录,截至本年十月底,共有约三万九千宗领取综援的单亲家庭个案。自本年一月一日实施新居港年期后,因未符合“居港七年”的规定而不获接纳的单亲家庭综援申请个案只有一宗。
(二) 实施新居港年期后,因未符合新规定而不获接纳的综援申请共有九宗(其中一宗是答案(一)所提的单亲家庭个案),获酌情豁免的有八十五宗,其中五十四宗属单亲家庭个案。
在决定应否行使酌情权豁免一名新来港人士的居港规定时,社署会考虑所有有关因素,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真正困难。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人的所有入息和资产、抵港后的生计、造成现时困难的原因、其他在港的资源和可能获得的援助,以及申请人返回原居地的可能性。
如综援家庭获得捐助,由于捐助亦是受助人资产的一部份,社署一般会将捐助纳入申请人的资产计算。为了让受助人接受外界捐款后有足够时间去处理家庭财务,社署会弹性地豁免计算捐款一至两个月。
关于汤议员在问题中提及的单亲家庭,我们已另行向汤议员解释个案的详情。社署是根据现行政策和准则处理这个个案。由于该名母亲除了捐助外尚有其他资产,故暂时不符合资格领取综援,亦未能获酌情豁免。有关个案已由综合家庭服务中心跟进,协助安排体恤房屋安置及其他福利服务。
(三) 把申请综援的居港规定由一年改为七年,符合人口政策专责小组在二○○三年二月发表报告书所提出的原则,即市民必须居港满七年,才可享用由公帑资助、不用供款的社会福利。订定这个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在合理的基础上提供由政府大量资助的社会服务。目前,居港七年的规定亦适用于申请租住公共房屋。
新的综援居港年期要求在二○○三年六月得到行政会议的批准,及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的通过。上届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亦曾于今年一月成立了一个小组委员会,深入研究新居港期规定各方面的问题,并于七月向福利事务委员会提交了工作报告。
鉴于新居港年期的规定是人口政策的一部分,其制订与实施的过程亦已经过充分讨论,我们暂时不会进行检讨。
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