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一题:处理智障儿童怀疑遭性侵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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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郭家麒议员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获悉,警方在处理智障儿童怀疑遭性侵犯的案件时,须先取得其家长签署同意书才可安排替受害人检验身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对于涉嫌人正是受害人家长,而该家长又不同意该受害人接受验身的个案,当局如何处理;


(二) 对于涉嫌人正是受害人家长的个案,当局会否考虑授权某些社会福利机构或监护委员会签署同意书;若不会,原因为何及有何其他解决方法;及


(三) 有否向前线医护人员提供处理上述个案的具体指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由于这两项问题互相关连,故一并作答。


2. 在处理虐待(包括性侵犯)儿童的个案时,当局的原则是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依归。在此原则下,虽然父母的意见会被尊重及考虑,但他们同意让子女接受医疗的权利并非?对,儿童的最佳利益才是最重要的考虑。


3. 一般而言,如受虐儿童(不论受虐儿童是否有智障及是否受性侵犯)急需接受治疗,但父母╱监护人不同意将儿童送院接受检查,警署警长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或任何获社会福利署署长书面授权的人士,可以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第34F条将该名儿童带往医院。如该儿童必须住院接受医疗护理,则在该段期间,社会福利署署长可将其留在医院内。


4. 若受虐儿童有性命之虞或情况危殆,必须尽速接受医疗检查或治疗,在这种生死攸关的时刻,医生可权宜行事,无须事先取得有关方面的同意。


5. 如儿童的父╱母╱监护人乃涉嫌侵犯者,并坚持不同意法医替该名儿童检查身体,该儿童又无能力对是否接受检查一事表示同意,处理个案的有关工作人员(例如社会福利署的社工)会继续向没有涉嫌侵犯儿童的另一方解释安排儿童接受检查的重要性,以便取得其同意进行儿童所需的检查。


6. 如最后儿童的父╱母╱监护人仍拒绝同意让儿童接受检查,在这特殊情况下,经过有关医生(包括法医)、社会福利署社工及警方全面商讨个案的需要后,社会福利署可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第34(1)条所赋予的权力,向法庭申请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充当该名儿童的合法监护人。若申请获批,社会福利署署长即可授权为儿童安排法医进行所需的检查。另一方法是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第45A(1)条向拥有儿童的监护权或控制权的人士发出通知书,规定该人士交出该儿童,让医务人员评估他/她曾受到的对待。


(三) 一九九八年修订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向前线人员(包括医护人员)提供了处理虐待(包括性侵犯)儿童个案的具体指引。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