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二题:监管筹款活动
以下为今日(三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江华议员(在陈鉴林议员缺席期间)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关于筹款活动的监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每年接获关于卖旗及其他筹款活动的申请宗数,当中未能成功申请的个案数目和原因;当局向慈善机构批出举办有关活动许可证的准则,以及在批出许可证后有没有定期评核有关机构的表现,以确保它们的信誉及管理能力等均令人满意;若有,结果是什么;若没有,原因是什么;
(二) 有没有评估现时就慈善机构在街头及互联网举办筹款活动及善款运用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的成效;若有,结果是什么;若没有,原因是什么;及
(三) 鉴于社会福利署于去年十一月发出的《慈善筹款活动最佳安排参考指引》没有限制行政费用占捐款收入的比例,亦没有订明措施处分不遵从指引的慈善机构,而且有关指引并无法律效力,当局会不会考虑立法作出上述限制,并制订不遵从指引的检控措施;若会,详情是什么;若不会,原因是什么?
主席女士:
(一) 社会福利署(社署)由二○○二至二○○四年接获关于举办卖旗及其他筹款活动的申请数目分别为:
596宗、766宗及756宗,当中分别有94宗、108宗及107宗未能成功申请。主要原因为卖旗日的申请宗数超过可供分配的卖旗日或申请机构于过往曾经违反公开筹款许可证的条件。
社署在审批有关卖旗或其他筹款活动的公开筹款许可证的申请时,批核准则包括筹款活动必须为慈善性质、申请机构须持有根据有关条例或《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有效注册、申请机构过往的表现及申请机构举办筹款活动的能力等。
社署署长发出许可证时亦会附加若干规定以增加筹款活动的透明度,包括有关活动不可作图利用途、筹款机构须在九十日内把扣除开支后所筹得的余款存入有关的银行帐户内并呈交有关帐目的核证副本。
另外,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由二○○二至二○○四年接获关于奖券活动的申请数目分别为:127宗、118宗及122宗。当中只有1宗[在二○○四年]未能成功申请。原因是当事人迟交申请表格而被影视处拒绝了有关申请。
任何人如希望进行奖券活动,可根据《赌博条例》(第148章)的规定向影视处处长申领牌照。牌照条件除了订明售卖奖券的最长期限外,亦订明奖券活动的收益不得拨给任何个别人士作为私有利益。如在公共街道售卖或兜售彩票,必须事先取得影视处处长的书面批准。为了确保举办奖券活动的机构把筹得的款项用于声称的用途,持牌人必须在指定时限内向影视处处长提交一份有关及经执业会计师审计的财政报告,当中列明奖券活动的收入和支出。
总的来说,现时对慈善机构举办筹款活动的规管主要是基于机构是否符合发出许可证或牌照的准则,包括以往的表现。对于有不遵从准则的机构,当局现时会把其资料放入处罚名单内。我们会检讨现有对违规机构的行政监管。
(二) 基于公共秩序理由,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17)(i)条规定,若任何人士在公众地方为慈善用途而进行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须向社署署长申请公开筹款许可证。此外,影视处处长可根据《赌博条例》(第148章)发出牌照,批准筹办及售卖奖券。条例载述了申请或持有奖券活动牌照人士须履行的条件,而影视处处长还订立了一些附加条件以规管在公用街道售卖奖券活动彩票。对于不遵从许可证及奖券牌照条件者,社署及影视处会考虑拒绝同一机构或人士日后的申请。另外,市民可于网上查阅持有奖券活动牌照人士的财务报告及获发公开筹款许可证的慈善筹款活动的资料。
在现有法例下,我们对在互联网及以其他各种形式举办的筹款活动并没有任何监管的措施。
一向以来,就政府立法监管筹款活动的提议上,社会上有不同的意见。其实,政府已曾全面检视及评估现行的监管机制,认为全面立法监管的建议并非切实可行。但政府可加强行政措施以制订出一个自愿性质的自我规管制度。在经过广泛谘询公众及有关委员会后,社署在去年十一月公布了《慈善筹款活动最佳安排参考指引》供慈善机构自愿遵守。政府亦会在指引公布一年后检讨有关进展。
此外,当局亦透过大众传媒提醒市民在作出捐款前应该先充分了解有关慈善筹款机构的信誉、运作和筹款的目的等情况,方可决定是否捐款。市民如有怀疑,可致电社署或影视处的查询热线或向警方举报。对于一些欺骗行为,现时盗窃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0章)已作出监管。当局在接获投诉指某筹款或奖券活动违反法例时,社署或影视处通常会把个案转交警方作出跟进。
(三) 社署在去年十一月所发出的《慈善筹款活动最佳安排参考指引》(下称《参考指引》),共有二十一项守则,涵盖了捐款人的权利、筹款活动的运作及财务责任三个畴范的最佳安排。其中订明了行政和筹款费用不得多于管理和资源开发所需的开支。社署亦鼓励慈善机构应尽可能披露其整体捐款收入与其成本的比例,以供捐款人参考。这项守则的目的是要确保筹款费用和行政费用处于合理水平,以便慈善机构把最多的资源用于其慈善计划上。这项守则并没有限制行政费用占捐款收入的比例,因为筹款费用的水平恰当与否,会视乎以下各项因素而有所不同:慈善机构的规模、成立年期、知名度和声誉、捐款人网络、义工协助、企业网络、管理专长、成功财务管理,以及募捐人员的专业经验等等。
《参考指引》是供慈善机构自愿遵守,一方面协助慈善机构加强所有筹款活动的透明度及公众问责性,另一方面协助公众人士在捐款前作有根据的决定。
政府目前无意立法强制执行这《参考指引》的各项守则。因为此举除了耗用庞大的政府人力和资源外,亦会为筹款团体带来额外的行政费用和繁琐的程序,并虚耗部份善款,以致可能窒碍一些有心人希望进行有意义的筹款活动。由于涉及的机构数目众多而活动范围又相当广泛,一个全面的管制制度能否行之有效颇成疑问,故政府暂时不认为有强制立例的需要。
完
二○○五年三月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