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题:高龄津贴
以下是蔡素玉议员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过去三年,当局每年基于长者违反每年离港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的规定而暂停向他们发放普通或高额高龄津贴的个案数目,以及涉及的津贴总额分别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现时安排,高龄津贴受助人每年可离港一百八十天,而无损其领取津贴的资格,惟受助人须在该年度在港居住至少九十天。过去三年违反现行离港限制的高龄津贴个案数目,以及所涉及的金额情况如下:
年度 个案数目 涉及金额 (百万元)
(包括普通和高额高龄津贴)
2001/02 6,871 $15.0
2002/03 7,053 $14.5
2003/04 7,113 $13.5
就违返规定的个案,社会福利署一般能成功追讨多付的津贴金额。由于高龄津贴大体为无需入息审查的津贴,我们需谨慎处理有关的开支。鉴于有长者表达希望有更多时间与在香港以外的家人和朋友相聚,我们经衡量各种考虑以后,已在二○○五年施政报告中宣布将每年离港限制增加至二百四十天,而无损受助人领取津贴的资格。待立法会财务委员会通过后,我们计划在二○○五年十月实施新的措施。
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