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四题:监管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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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詹培忠议员今日(四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检讨《合作社条例》(第33章),以期促进社区经济的发展;若会,将于何时进行及检讨的范围;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政府如何监管注册合作社?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合作社是商业运作模式的其中一种,特点是由一群人汇集有限的资金合力经营业务。世界各地的合作社均根据公认的“合作社原则”营运,当中包括民主管理和有限的资本回报。


  在本港,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甚广,包括渔农业产销、售卖日常消费品或经营社员食堂等。最近,属社会企业性质的合作社开始出现,它们经营如小卖部和提供家居清洁服务等业务。有社会人士认为鼓励成立这类合作社是推动“社区经济”的方法之一。


  由于合作社的运作涉商业风险,属社会企业性质的合作社现时数目不多,而我们得悉希望和有潜力成立此类合作社的人士亦为数有限。不过,有部份合作社或有意成立该类合作社的人士向我们表达他们的关注和要求,例如业务的可行性;资金及管理技巧等的不足;欲豁免如商业登记、利得税、强积金供款和劳工保险等的一般法定商业责任;及希望提供租金津贴等直接援助。他们也提出《合作社条例》在成立合作社时所规定的最少人数和必须将部份纯利拨作合作社的内部储备的要求,对部份合作社可能造成困难。


  为此,卫生福利及食物局会研究如何可最有效地回应所提出的关注事项,包括检讨《合作社条例》。在研究时,我们会考虑有关合作社的国际原则、现时对这类合作社的支援是否足够、《合作社条例》的适用性,以及公平竞争原则等。


(二)现时,这类合作社的监管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社相同,即由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作为合作社注册官,按《合作社条例》的规定而监管。渔护署会根据法例的规定审计或安排获其授权的人士审计每个合作社的账目,并提交审计报告,每年最少一次,以监察合作社的营运,确保其账目正确无讹,保障社员及债权人的利益。此外,渔护署辖下的合作社管理组职员,会定期探访合作社,除就合作社管理提供指导外,并协助理事会整理及核对账目。职员亦会应邀出席理事会每月最少须举行一次的会议,协助其按照条例及章程执行职务。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