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四题:非公务员合约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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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张超雄议员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日接获不少投诉,指社会福利署(社署)给予以非公务员合约受聘的社会工作者(社工)的薪酬,远低于担任入职条件和职责相若职位的公务员的薪酬,社署亦没有在招聘广告中列明这些非公务员合约职位的职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社署每次招聘的非公务员合约社工的人数和他们的薪酬、他们的职责与哪些公务员职级相约,以及他们的薪酬和职级相若的公务员的中点薪酬相差多少;


(二)现时受聘于社署的非公务员合约社工的人数、他们的平均服务年资、他们的职责与哪些公务员职级相约,以及在过去五年,有多少名合约社工获转聘为公务员;


(三)社署根据什么准则厘订这些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薪酬待遇;


(四)社署有否评估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和公务员这两类雇员同工不同酬带来什么负面影响,以及如何平息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不满情绪;及


(五)社署为何没有在招聘时列明这些合约职位的职级,以及有否考虑此举可能令这些雇员在社署的服务年资,在转职到采用公务员薪级表的社会服务机构时不获承认?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在过去数年,社署为推行一个有时限的计划,需要聘请一名非公务员合约助理社会工作主任及一名非公务员合约社会工作助理。在此期间,每次招聘的详情载列于附件


  他们的职责分别与公务员职系中的助理社会工作主任及社会工作助理相若,而他们的薪酬则为其相若公务员职级的当时薪点,与相若公务员职级的中点薪金相差分别为14,050元(助理社会工作主任)及7,415元(社会工作助理) 。


(二)社署现时并没有聘用非公务员合约社工,因为在一九九九年三月获受聘的两名合约员工已于二○○一年经公开招聘途径,获按新入职制度聘用。两名人员现正按公务员新合约条款分别被聘为助理社会工作主任和社会工作助理。至于在二○○二获受聘的三名合约员工,他们已先后于同年和二○○三年离职。因此有关的问题并不适用。


  政府现时没有特定机制让非公务员合约员工转职为公务员。公务员事务局于二○○一年一月发出了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2/2001号,公布了部门/职系首长雇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安排。根据此通告,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并无任何续聘保证,他们无权要求续聘或要求按现行合约的条款及条件续聘。但是,非公务员合约员工可循公开招聘,申请其他职位(不论是公务员职位空缺或非公务员合约工作),与其他申请人一起竞逐。


(三)社署在拟定合约员工的薪酬时,主要是依据上述的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2/2001号所列出的安排而作出考虑。此外,社署亦会参考私人市场上入职条件和工作性质相若的工种的薪酬水平及招聘情况,务求令署方所拟定的薪酬能与市场水平相若。


(四)社署自一九九九年已有招聘不同类别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并没有带来负面影响。


  在近期社署招聘合约社工时,招聘广告内已列明该职位的工作范畴及其薪酬(包括百分之十五的约满酬金)。社署相信申请人清楚明了受聘条件,并愿意接受有关聘用条款才投考。社署并不认为该薪酬水平会引起将入职的员工不满。


(五)合约社工这个职位属于非公务员合约职位,并无职级之分。在考虑招聘合约社工时,社署已参考了各项相关因素,包括类似工作性质的职位和政府及私人市场以大学学位为入职条件之一的工种的薪酬水平。由于他们不是公务员,合约社工并不会获晋升或转任任何公务员职位。


  部门相信各社会服务机构会因应个别员工以往的工作性质及实际工作经验,恰当地定是否承认员工过去的服务年资。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