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一题:食物标签

< 返回

  以下是吕明华议员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只有出产地食物标签但没有本港当局要求的标签的进口食物,可不可以在香港出售;若可,原因是什么;若不可,原因是什么;及


(二)符合入口地区食物标签要求的香港输往外地的食物,可不可以在香港出售;若不可,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无论是进口或在本地生产,均须符合《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香港法例第132章)》和《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香港法例第132章附属法例W)》内的要求,加上合适的标签,包括配料表、致敏物、添加剂、特别贮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陈述和制造商或包装商的资料等。有关的标签不可以对食物作出虚假说明,或就食物的性质、物质或品质方面,误导消费者。


(二)符合入口地区食物标签要求的香港输往外地的食物,如要在香港出售,也要符合香港的标签要求。香港和其他的国家或地区一样,都会因应本身的环境及当地的公众健康情况,制定适合香港市民的食物标签制度,有助消费者使用有关资料,选择合适自己健康和喜好的食物。






二○○五年六月一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