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五题:伤残津贴
以下是张超雄议员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
现时,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证明为严重残疾的人士可获发普通伤残津贴。若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断照顾,则可获发高额伤残津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分别有多少人领取上述两类伤残津贴,并按残障类别列出分项数字及百分比;及
(二) 有否就如何评估伤残津贴申请人是否属严重残疾向公立医院及卫生署的医生发出指引;若有,指引的详情;若没有,他们根据什么准则进行评估,以及当局如何确保医生所作的评估客观公正?
答覆 :
主席女士:
要符合申请伤残津贴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根据公共福利金计划的伤残津贴定义被评定为严重伤残,即申请人必须经由卫生署或医院管理局辖下的医生证明,其残疾程度大致上相等于失去百分之一百谋生能力。凡需要他人不断照顾日常生活的严重伤残人士,如没有在政府或受资助院舍,或医院管理局辖下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照顾,则可申请高额伤残津贴。我就分项问题的答覆如下:
(1) 截至二○○五年四月底,分别有95,901及14,297人领取普通伤残津贴及高额伤残津贴,残障类别的分项数字及百分比载于附表一及二。
(2) 要符合申请伤残津贴的资格,医生会根据下述准则作参考:
甲.肢体残障或双目失明
指根据香港法例第二八二章(雇员补偿)条例附表一所定的肢体残障或双目失明包括:
(1) 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
(2) 失去双手或全部十只手指的功能
(3) 失去双足的功能
(4) 双目完全失明
(5) 全身瘫痪
(6) 下身瘫痪
(7) 因疾病、残疾以致长期卧床
(8) 其他任何情况以致身体全部残疾
乙.心智机能上严重缺陷,包括:
(1) 脑器官病症状
(2) 弱智
(3) 精神病
(4) 神经官能病
(5) 性格失常
(6) 其他任何情况而导致失去全面心智机能
丙.听觉极度受损
被审定为知觉性或混合性失聪,而失聪程度较轻的耳朵对每秒五百、一千及二千周的纯音频率失聪达八十五分贝或以上,或失聪在七十五至八十五分贝之间而同时有其他身体残障,如缺乏语言能力及听音不准。
伤残津贴的发放准则,是根据病人的残疾程度而定。一些疾病的严重程度若经医生证明大致上相等于失去百分之一百谋生能力,也可以获发伤残津贴,其中一些例子包括:红斑狼疮症、癫痫症、中风、肾病、糖尿病、癌症、或同时患上各种病症等等。为确保医生作出客观的评估,社会福利署采用的“医疗评估表格”内已列明上述严重伤残的准则。此外,为求令医生的评估标准化,医院管理局及卫生署亦已制定评估残疾情况的“检核表”(Checklist),附予“医疗评估表格”内,供医生参考。医生会根据既定的准则和指引,以及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对申请人的残疾情况作出评估。如申请人对最后申请的决定不满意,可向独立的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要求覆检。
完
二○○五年六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