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二题:整笔拨款资助安排
以下是张超雄议员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社会福利署(社署)在二○○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推行整笔拨款资助安排(拨款安排),向非政府福利机构(受资助机构)提供资助,并在五年过渡期内,向受资助机构提供补助金,以便他们可按照合约规定,发放薪津予现职员工。当局并成立整笔拨款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处理员工的有关投诉。本人近日接获很多社会工作者的投诉,指社署未有妥善处理员工遭削减薪酬待遇的投诉。督导委员会亦无权指令受资助机构派员出席有关的申述聆听会或就违反拨款安排的原则的行为作出改正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拨款安排推行以来,社署
(i) 共接获多少宗关于受资助机构削减员工薪酬待遇的投诉,并按投诉内容列出分项数字;
(ii) 曾直接介入处理多少宗投诉,以及处理的方式;及
(iii) 把多少宗投诉转介督导委员会,该委员会曾就当中多少宗进行申述聆听会,以及曾就多少宗个案裁定受资助机构违反了拨款安排的原则;及
(二) 社署对违反拨款安排的原则的机构可施加什么惩罚、有否评估这些惩罚是否具阻吓作用,以及会否加强执行惩罚?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自整笔拨款安排推行以来,
(i) 社署共接获十七宗关于受资助机构削减员工薪酬待遇的投诉,投诉内容的分项数字如下
投诉内容 数目
1. 削减薪酬 9
2. 冻结薪酬 3
3. 削减员工福利 5
(例如扣减公积金或工作津贴)
总数: 17
(ii) 就上述十七宗投诉,社署皆直接介入处理及进行调查,调查程序包括与投诉人联络,要求有关受资助机构就事件提交报告,及向投诉人交待调查结果。
(iii) 在十七宗投诉中,其中六宗涉及整笔拨款原则的投诉已转介整笔拨款督导委员会研究,委员会并就其中一宗投诉进行申述聆听会;五宗投诉经委员会研究后,裁定三宗投诉成立,两宗投诉并不成立,另一宗投诉则仍在调查中。在三宗成立的投诉中,有关机构已按委员会的建议发还已扣减的公积金或工作津贴。
其余十一宗投诉,经调查后,评定投诉并不成立。
除上述十七宗投诉外,社署另收到二十六宗涉及资助机构的其它人事管理事宜,包括解雇及工作调配。除两宗现正调查中,其余个案经调查及调解后,确定并无违反整笔拨款的规定,并已经向投诉人交待调查结果。
(二) 社署现时已有措施处理违反整笔拨款原则的机构。根据整笔拨款手册(第二版) 第4.4g分段,如机构未能履行下列各项措施,包括:
(i) 就津贴及服务协议所规定的全部要求,达到合理表现水准;
(ii) 执行合理和审慎的财务管理;及
(iii) 遵守整笔拨款和其他社会福利资助的有关规定;
社署将会暂停或终止整笔拨款和其他社会福利的资助。在监管机构行政及保障服务质素的范畴上,社署认为现时的措施已具有足够的制约力。
我们需指出社署一直按津助及服务协议及十六项服务质素标准监管资助机构的服务。另一方面,每一资助机构皆为独立法人,受本身机构的章则约束及董事局监管。在依据有关法例下,亦拥有招聘、调配、升迁等人事调动的自主权。在制定人力资源的政策及作出有关人事管理的决定时,资助机构需依据有关法例及获机构的董事局通过。在机构依据有关法例及不抵触整笔拨款原则的情况下,社署并没有理据干预资助机构的人力资源政策。
在提升机构管治能力及问责性的大前提下,社署在整笔拨款手册(第二版)
第五章中,已向机构建议良好的人事管理守则。同时,社署亦与廉政公署合作制定“受资助非政府福利机构的人事管理”指引及“非政府福利机构纪律守则样本”,并将该两本指引分发予各机构参考。
完
二○○五年六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