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五题:改善买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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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及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政府现时透过买位计划及改善买位计划向私营安老院舍购买宿位,让有需要的长者入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有没有规管参与上述计划的私营安老院舍雇员的待遇及工时;若有,规管的详情;若没有,原因是什么;

(二) 鉴于参与有关计划的私营安老院须填报职员雇用纪录,请根据有关纪录提供这些院舍的统计数据,包括主管、护士、保健员、护理员及助理员等的数目、各职位的平均月薪及每日工时中位数及平均数;及

(三) 鉴于当局现时有规定外判政府服务承办商的非技术雇员的待遇,包括八小时工作及月薪不可低于招标时政府统计处最新发表的《工资及薪金总额按季统计报告》内相关行业或职业的平均每月工资,当局会不会考虑将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参与上述计划的私营安老院舍雇员;若会,详情是什么;若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由于安老院舍须整天不分昼夜为长者提供服务和照顾,需要设有员工轮更制度以确保院舍每天二十四小时运作正常,以保障长者住客的安全和得到适当的照料。社会福利署(社署)发出的《安老院实务守则》内已清楚列明,所有类别的安老院舍,应最少有两个更次的工作人员当值。

  此外,社署于二○○三年四月邀请私营安老院舍参加“改善买位计划”的文件中,已鼓励经营者透过与护理员磋商,考虑护理员每更工作时数不超过十小时,从而维持合理的薪酬水平和工作时数。

  鉴于社署向个别院舍购买的宿位数目及比例不尽相同,而个别参加“改善买位计划”的院舍的规模、财政情况、营商策略等亦有异,社署认为院舍宜按个别条件及市场上员工的供求情况,厘定雇用条件,包括薪酬待遇及福利,社署不宜对此作出直接的规管。不过,如前所述,院舍经营者必须遵守《安老院实务守则》要求的最少两更制安排。他们亦须符合《雇佣条例》特别是休息日的要求。

(二) 社署要求安老院舍提交“职员雇用纪录”,主要目的是监管院舍是否符合“改善买位计划”关于人手比例的要求,并非旨在收集个别员工的月薪数据,因此社署未能提供有关“改善买位计划”下安老院内各类职位的平均月薪资料。

  至于工作时数,现时一百二十一间参加“改善买位计划”的私营安老院舍内,各类护理人员(包括注册护士、登记护士、保健员、护理员以及助理员)的每人每日的平均工作时数约为9.5-12小时不等(包括用膳时间在内)。

(三) 政府财务通告第5/2004号有关服务合约的强制性规定的文件中列明,对于二○○四年五月六日或以后招标的服务合约,如果以雇用非技术工人为主,受雇于政府服务合约的非技术工人的每月工资率,不应低于招标时政府统计处最新发表的《工资及薪金总额按季统计报告》内相关行业∕职业的平均每月工资。

  安老院舍为长者提供二十四小时的日常照顾及健康护理。护理和照顾工作主要由护士、保健员及护理员提供。在现时的一百二十一间“改善买位计划”下的私营安老院舍内受雇的护士、保健员及护理员人数总共约为三千人,占这些院舍员工总数目的约四分之三。护士是专业人士,保健员亦须接受认可训练及根据《安老院规例》注册。至于护理员,现时九成以上参与“改善买位计划”的私营安老院舍,他们所雇用的护理员大部分已完成认可的个人护理员训练课程。在安老院舍提供日常照顾及护理服务的专业护士,或者是已接受训练的保健员和护理员,他们都不属于非技术工人,院舍服务亦非以雇用非技术工人为主。因此,政府财务通告第5/2004号有关服务合约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文不适用于参与“改善买位计划”的私营安老院舍。

  社署最后一次推出“改善买位计划”是二○○三年四月,早于政府财务通告第5/2004号,而政府财务通告第5/2004号的规定只对于二○○四年五月六日或以后招标的服务合约有效,所以并不适用于前此已经参加社署“改善买位计划”的私营安老院舍。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