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五题:支援单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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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王国兴议员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经济支援单亲家庭,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截至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本港每年的单亲家庭数目,以及这类家庭的子女数目;

(二)过去三年(截至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每年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综援)的单亲家庭数目;并按单亲家长是父亲还是母亲、子女数目及居住地区列出分项数目;

(三)过去三年(截至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的单亲家庭综援个案当中,每年有多少宗涉及家庭子女符合领取综援资格,但其父亲或母亲因来港不足七年而不符合有关资格,并按单亲家长是父亲还是母亲、子女数目及居住地区列出分项数目;及

(四)当局现时有否计划在经济、就业、房屋、子女托管及其他方面,协助那些因单亲父母来港不足七年而不合资格领取综援的家庭;若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有关本港每年的单亲家庭数目,以及这类家庭的十八岁以下子女数目,可在由政府统计处所进行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中取得。二○○二至二○○四年的数字载于附表一。

(二)单亲综援个案的定义为该单亲人士必须与至少一名子女同住,并且都符合领取援助金的资格。过往三年有关单亲综援个案的统计数字上载于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

(三)至于有多少宗综援个案涉及单亲人士因来港不足七年而不符合资格,而其子女符合资格,基于单亲综援个案的定义为该单亲人士必须符合领取援助金的资格,此类个案并不会列为单亲综援个案。由于社会福利署并没有储存综援个案中不符合领取综援资格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资料,所以没有足够资料提供有关个案的数字。

(四)政府一向重视弱势社群包括来港未满七年的单亲人士的服务需要。对真正有经济困难而未满七年居港期的人士,社会福利署署长可在综援计划下运用酌情权,豁免这些人士的居港规定,给予援助。此外,我们亦有一系列服务及计划支援他们的各项需要,分类如下 —

其他经济支援

  有需要的单亲家长可经由社署辖下的服务单位及非政府机构向社署申请各慈善信托基金的拨款,以解暂时性的经济困难。

就业支援服务

  劳工处所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对使用者均不设居港年期限制。另外,由政府或法定征款资助的职业训练/再培训课程(包括职业训练局、建造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雇员再培训局)、技能提升计划和持续进修基金亦不设居港年期限制。

住屋需要

  对于有迫切及长远的住屋需要,面对特殊困难或健康问题,而又没有能力自行解决住屋需要的居港未满七年单亲人士可透过社署推荐向房屋署申请“体恤安置”,即时获编配切合他们需要的公屋单位。另一方面,未有申领综援的单亲公屋租户若有暂时经济困难,他们可申请租金减半,以解燃眉之急。

子女托管服务

  任何家庭,包括居港未满七年的单亲人士,若有需要,均可安排其初生至六岁的子女在全日制日间幼儿中心/幼稚园接受服务并具资格申请各有关的收费减免计划。另外,部份幼儿中心/幼稚园亦提供延长时间及/或暂托幼儿服务。此外,有需要的单亲人士,可安排其年龄介乎六至十二岁的子女参与课余托管计划。

其他服务

  除上述服务及支援外,社署及非政府机构所提供的社会服务一般不设居港年期限制。









二○○五年七月六日(星期三)

 


附表一

 

 

年份

2002

2003

2004

单亲人士数目

 

65 900

68 900

74 200

单亲人士的同住而年龄未满十八岁的子女数目

90 700

91 900

96 100

 

注释 : 数字是根据该年四季“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所得的数据编制,而2005年的数字则暂时未能提供。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