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四题:食环署人员进入处所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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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余若薇议员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本年八月三十日,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的两名卫生督察前往香港迪士尼乐园(乐园)执行职务时,因应乐园职员的要求,先脱下帽子和肩章才进入乐园;而在九月六日,另一名卫生督察到乐园执行职务时,却拒绝了同样的要求,并向上司汇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行哪些法例订明,任何人拒绝或妨碍食环署人员进入处所执法,即属违法;以及食环署人员遇到这种情况时的惯常做法;

(二) 食环署在得悉事件后与乐园当局交涉的详情和曾采取甚跟进行动;及

(三) 政府当局已否决定对有关人士提出起诉,以及这决定的理据?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据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26条,获授权的公职人员(卫生督察是食环署其中一类获授权的执法人员)按工作所需,有权随时进入正在营业的处所执行职务。卫生督察是按上述条例赋予的权力进入食肆巡查。据了解,除上述事件外,食环署没有职员在巡查时被持牌食肆负责人拒绝或阻挠进入处所执行职务的记录。原则上,如食环署执法人员遭任何人士拒绝进入处所,可向法庭申请手令,授权他们进入该地方执行职务。另外,根据该条例第139条,如任何人士故意妨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该名人士即属犯罪。

(二) 食环署署长(署长)得悉事件后,于二○○五年九月九日亲自发信予乐园管理层,指出事件不可接受和对事件表达极度关注,并表示正就乐园有关职员的行为是否违反《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征询法律意见。他亦向乐园管理层表明食环署执法人员在巡查持牌食物业处所的法定责任,并要求乐园管理层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同类事件。

  自有关事件发生后,食环署执法人员亦曾再到乐园巡查,再没有遇到同类情况。

(三) 刑事检控专员经进行全面覆议后,已决定不就迪士尼乐园事件提出检控。现夹附他在二○○五年十一月七日回覆有关查询的信件,当中他已清楚解释不提出检控的原因。

多谢主席女士。





2005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2分
 


立法会第四附件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