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七题:医疗保险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现时本地医疗保险机构有选择性地接受投保,亦有投诉指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承保条款带有歧视性,并拒绝精神病及长期病患者投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本港有多少间保险公司专门提供医疗保险和危疾保险,所涉保险的保障范围及不包括哪些疾病及医疗服务;以及有多少间保险公司提供医疗全保和接受所有种类的疾病的投保及不设限制性条款;
(二) 医疗保险的风险评估数据,包括公营医院在过去三年接收的精神病及长期病患者数目、涉及的平均医疗成本及公帑补助额,以及这些病人在私家医院接受治疗的估计费用;及
(三) 会否考虑检讨及加监管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以便当局日后提出可行医疗融资方案建议时,能具体地向巿民建议可供选择的保险计划,从而让巿民获得医疗保障?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医疗”及“危疾”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前者泛指为投保人因疾病而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险,而后者则为投保人在投保后如证实患有指定的严重疾病时提供定额赔偿的保险。在香港,医疗保险普遍是由经营一般业务的保险公司以独立保单形式销售,或由经营长期业务(即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以附加条款形式与人寿保单一并销售;危疾保险则大多是由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上述的附加条款形式销售,但个别经营一般业务的保险公司亦会提供危疾产品。
现时在香港获授权经营危疾或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合共九十六家(分别为长期保险公司二十九家,一般保险公司五十三家,综合保险公司十四家)。
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要视乎个别保单的条文而定,一般承保范围可包括住院费用、外科医生、麻醉师及手术室费用等。而危疾保险的承保范围通常仅限于约三十至四十多种的严重疾病,当中包括可致命的癌症、心脏病(心肌梗塞)、及末期肾衰竭等。
现时一般的医疗及危疾保险产品,都会有若干限制性的条款。常见的除外责任包括购买保险前已存在的疾病、先天性疾病、爱滋病及危险活动等。至于保险公司会否接受已患上特定疾病人士的投保,则需要视乎个别公司对有关风险的核保政策而定。
(二) 过去三年公营医院接收的精神病患者数目、向他们提供医疗服务的平均成本,以及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在这方面的全年总开支,现载于附表。
医管局并无定期收集其辖下医院的长期病患者或有关开支的统计数字。根据主要诊断为十五种最常见疾病的现有资料,估计每年约有二十万名长期病患者入院接受治疗。不过,由于各入院病人的临情况大不相同,加上可能涉及各种复杂的病情,我们无法准确估计医管局治疗这些病人的开支金额,也无法准确估计这些病人如在私家医院接受治疗所需的费用。
(三) 健康与医疗发展谘询委员会(委员会)在本年七月发表了名为“创设健康未来”的讨论文件,探讨日后医疗服务模式。公众谘询期刚在十月三十一日结束,我们正在整理收集得来的意见。委员会将开展下一阶段工作,探讨医疗融资问题。医疗保险在融资方案中扮演什么角色,以及有没有其他配套等问题,都会在探讨之列。
现时,法例并不赋予保险监理专员权力就保险产品(包括医疗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及保费进行规管。不过,假若委员会认为值得进一步探讨医疗保险作为未来融资安排的可行性,我们定会与有关业界商讨如何令医疗保险能够配合整套融资方案。
完
2005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0分
立法会七题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