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四题:防止青少年吸烟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有一个机构最近委派了四名少年到全港四百八十六个零售商铺及报摊试买香烟,成功率高达87%。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参考上述试买行动的结果,检讨控烟办公室打击商户向十八岁以下人士出售烟草产品的执法工作的成效;若有,检讨的结果;若否,原因为何;
(二) 过去三年,当局共接获多少宗关于商户出售烟草产品给十八岁以下人士的投诉,以及曾向多少人提出检控;有何新措施遏止该项违法活动;及
(三) 有何具体计划防止青少年养成吸烟习惯?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据现行《吸烟(公众卫生)条例》(条例)第15A(1)条的规定,任何人士不得向十八岁以下人士售卖香烟、香烟烟草、雪茄或烟斗烟草。根据条例第15C(1)条,违例者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四级罚款(即最高港币25,000元)。如有怀疑,烟草零售商可向顾客要求展示身分证明文件,并拒绝售卖予18岁以下人士。
现行条例并?有赋予卫生署控烟办公室的职员采取执法行动的法定权力。为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我们在《2005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18条建议赋予控烟办公室督察一般的执法权力,包括进入处所、收集和检取证据的权力。
立法会现正就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条例尽早获得通过,将有利防止青少年吸烟方面的工作。我们也会继续就执法的力度进行检讨,务求减低青少年吸烟的比率。
(二) 虽然控烟办公室现时未有执法权力,但在接到这些投诉后,控烟办公室人员会突击巡查有关的烟草零售店铺,观察它们有否售卖烟草产品给未成年人士。在巡查时若发现有店员售卖烟草产品给未成年人士的事件或有其他触犯条例的地方,例如未有根据《吸烟(公共卫生)(公告)令》第VI部的规定张贴“禁止售卖烟草产品予十八岁以下人士或派赠烟草产品予任何人士”,控烟办公室会将个案转交警方作跟进调查及处理。
卫生署控烟办公室自二○○三年年初至今年十月,共接获二十八宗关于有人售卖烟草产品予未成年人士的投诉。
就上述投诉的个案,警方已一共发出七张传票予涉案的烟草零售商,其中五宗已成功被定罪及罚款(最高一宗罚款额为港币3,000元)、两宗正待排期审讯。另有一宗正待警方向违例烟草零售商发出传票。
(三) 特区政府一直以来均以多方面进行控烟工作,包括透过教育和宣传,令青少年知道尼古丁成瘾及吸烟祸害的知识、为所有吸烟者提供戒烟服务,立法规定任何人士不得向18岁以下人士售卖香烟,以及提出修订现行法例扩大法定禁烟区等,以推广无烟文化,保障市民,包括青少年的健康。
在宣传教育方面,教育统筹局已将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及其他不良影响列为中小学常规课程的一个环节,务求尽早将这个讯息传送给学童。该局鼓励学校筹办宣扬反吸烟的活动,从而向中小学生及其家长灌输避免吸烟或戒除烟瘾的知识。
同时,卫生署每年也在中学推行青少年健康计划,通过互动形式的活动,向中学生提供生活技巧和提升抗逆能力的训练。这些训练包括传授有关滥用烟草产品的常识,以及如何拒绝这些物品的技巧。
此外,政府每年也拨款予非政府团体,例如吸烟与健康委员会,举办防止青少年吸烟的活动。其他非政府机构,例如生活教育活动计划和吸烟或健康行动协会,亦有定期举办以青少年为对象的控烟活动。
对于那些已染上烟瘾的青少年,政府正透过不同渠道协助他们戒烟。卫生署辖下的家庭医学深造培训中心已引进尼古丁补充戒烟疗法,署方亦已设立了戒烟电话热线(183
3183),提供戒烟辅导和有关资料。同时,医院管理局亦在全港多间医院/诊所设立戒烟辅导中心,开办戒烟辅导班及提供有关资讯。此外,香港大学医学院护理学系也推出了针对十二至二十五岁青少年的戒烟热线服务(2855
9557)。
在法例方面,现行条例已将青少年经常踏足的商场、购物中心、电影院及游戏机中心列为法定禁烟区。为了更进一步防止青少年吸烟,条例草案建议将法定禁烟区扩展至所有学校、专上学校及指明教育机构的室内区域。
我们相信上述措施可以帮助青少年明白吸烟的祸害,避免他们养成吸烟的习惯。正如上段所述,立法会现正就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我们希望得到各位议员的支持,让条例尽早获得通过,加强在控烟方面的工作。
完
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