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一题:应付禽流感大流行的措施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宇人议员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早前表示,一旦有地方爆发人类感染禽流感的个案,在最坏的情况下,当局会执行封关措施。由于局长没有清晰交代封关措施的详情,饮食、零售及食物制造业人士感到非常忧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会在什么情况下和基于什么考虑因素启动封关措施,以及会不会参考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指引;有没有考虑以其他措施取代封关措施,例如把来自疫区并可能已感染禽流感的人士检疫隔离;
(二) 是否已就于封关期间禁止进口的食品厘订一份清单,而当局根据什么准则厘订该份清单;及
(三) 当局对未能赶及在封关前离开疫区返港的港人(例如跨境运输司机)会有什么安排?
答覆:
主席女士:
近来多个邻近香港的地方都出现爆出禽鸟感染禽流感的情况,昨日内地再有三个地方有禽鸟感染禽流感的报告,其中一些地方更出现个别禽鸟传染人的禽流感的个案。在过去一个月,在泰国、印尼及越南都有报告。内地亦有两个确诊个案及一个疑似个案。在香港,人类感染禽流感首次出现于一九九七年,其后于一九九九及二○○三年亦有个案。自二○○四年起,虽然在亚洲地区爆发禽流感,但在香港,我们仍维持“零感染”的状况。世界卫生组织(下称“世卫”)亦表示,目前未有证据显示禽流感能够有效于人与人之间传播。尽管如此,我们亦不能排除病毒变种的可能。因此我们不会松懈,会继续作好准备密切监察疫情发展及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
(一) 世界卫生大会于今年五月通过“国际卫生条例(2005)”,这条例的目的,是防止和控制疾病在国际间传播,而条例指明在推行防疫措施的同时,亦需要避免对国际交通及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并尊重基本人权。
“国际卫生条例(2005)”订明当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世卫可以向其缔约国发出临时建议指引,并要求有关国家执行这些指引,有关指引针对的对象可以是人类或物件,如行李、交通工具、动植物、邮包等。根据条例第18条,世卫可视乎疫情的严重程度及需要,订立一系列就人流及物流不同程度的建议措施,这些措施可包括货物检查或医学检查、检疫、以至禁止怀疑或受到感染的人士及货物入境。我们在决定采取任何港口卫生措施时,会以这些由世卫订出的原则及条文为依归。
由于香港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流、物流均十分频密,一旦跨地禽流感爆发风险增加,我们有需要加强在边境的公共卫生监测及控制工作。在决定有关工作时,我们会考虑当时疫情爆发情况、疫症的传播途径、传播能力、扩散程度和潜伏期、香港及其邻近地区的实际情况、最新的科学证据和世卫的建议等,以厘定最合适当时风险情况的口岸防疫措施,并会在有效防疫及不妨碍人物自由顺畅流动两方面作出适当平衡。
视乎风险评估,为来自疫区并感染禽流感的人士或禽流感接触者进行检疫隔离,是其中有效的口岸防疫措施之一。
事实上,所谓“封关”将会是在最坏情况下才会考虑的措施,“封关”的程度亦会视疫情的严重性而定,当局会按实际情况作通盘考虑后才会作出决定,并会依从世卫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及参考世卫的建议。
(二) 除了按现行政策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指引,香港会停止输入来自高致病性禽流感感染区的活禽鸟及禽肉外,我们没有厘订一份封关期间禁止进口的食物的清单。在决定是否禁止某一类食品在疫症期间输进香港时,我们会以风险评估作为最基本的考虑,要顾及的因素包括病菌的传播途径、有关食品是否一种有效的传染媒介、运输途径及工具的卫生情况等等。
(三) 正如前说,“封关”只是在最坏的情况中,并依从世卫的建议下,才会考虑的措施。当有证据显示有新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有效地传播时,我们会先加强港口卫生措施,例如要求入境人士申报健康状况或隔离可能受感染的人士。
一如其他地方的政府一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有责任照顾香港居民。但为了防止疫症传入香港及保障回港人士的健康,在疫症爆发期间,我们可能需要为回港居民进行检疫措施,如身体检查、疾病监察、治疗以及隔离等等。
完
2005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