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二题:社署竞争性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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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投诉,指社会福利署(社署)就提供社会服务引入竞争性投标后,出现了价低者得及投标机构的承诺远超招标文件所列规定的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按服务分类,社署批出的竞争性投标数目,并列出中标机构的投标书所承诺的服务价格与招标文件列出的服务价格的差额,以及以最低服务价格批出的服务数目;

(二) 社署会否改变现时不公开中标机构的投标书内容、不公布批予中标机构的原因和审批准则等做法;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社署会否检讨关于竞争性投标的现行制度,并征询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以增加该制度的透明度及使该制度更公平?

答覆:

主席女士:

  社会福利署(社署)于二○○一年开始推出适合用作安老院舍的特建处所,让非政府机构和私营院舍营办者以投标方式,取得合约在有关处所经营安老院舍。

  同年,社署亦开始以投标方式邀请非政府机构营办全港十八队“改善家居及社区照顾服务”。

  社署以投标方式分别批出特建院舍及“改善家居及社区照顾服务”的合约,目的是以公平及公开的原则分配公共资源、透过良性竞争提升资助安老服务的质素,并增加其成本效益。审计署署长于二○○二年有关长者住宿服务的第38号报告书,亦建议政府检讨提供安老院舍宿位的成本效益,在可行的情况下,考虑以公开招标方式承办资助安老院舍服务,以降低资助安老院舍的经营成本。

  单位成本价格并非社署批出有关合约的主要考虑因素,服务质素才是决定因素。就此,社署制定了一个以服务质素为本的评审机制,包括:

(a) 在评审每份标书时,社署会先进行服务质素评审。服务质素未达及格标准的建议书,社署会终止对该标书的评审,即不会再进一步就其服务量的建议进行评审;

(b) 把服务质素与服务量两者的计分比重设定为80:20;

(c) 就每份合约设定了合约金额及合理的服务量上下限,投标机构只能按社署设定的服务量上下限建议拟提供的服务量,以进一步防止投标机构在服务价格上作恶性竞争,包括建议不切实际的服务价格;

(d) 就投标机构的财政状况进行评估,确保机构财政上有足够能力履行标书上承诺提供的服务量;及

(e) 要求成功投得合约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合约的要求及其标书承诺的服务质素,接受合约中订明的服务表现监察,并定期提交服务表现指标报告。

  上述机制能有效防止投标机构单凭价低而取得合约、作出超过招标条款要求的服务量承诺,及在投得合约后无法兑现有关承诺。

  就梁国雄议员的提问,我回覆如下:

(一) 社署至今共批出九份经营特建安老院舍的合约,每份合约设定了合约金额及服务量上下限,其中七份合约的中标机构在标书中建议提供的资助宿位数量,在指定的合约金额上,为该合约容许的服务量上限。

  社署于二○○一年首次以投标方式批出十八份“改善家居及社区照顾服务”合约,并于二○○五年再度以投标方式重新批出该十八份“改善家居及社区照顾服务”合约,每份合约设定了合约金额及服务量上下限。二○○五年批出的合约,当中十四份合约的中标机构在标书中建议提供的服务量,在指定的合约金额上,为该合约容许的服务量上限。

(二) 社署在不违反政府就发放标书资料的规定下,会尽量向落选的投标机构提供资料,包括举行汇报会,汇报招标结果及分享标书的整体评分及表现,让投标者从中汲取经验。社署亦会因应个别落选投标者的要求,向他们更深入讲解其标书的优胜或不足之处,以便他们日后作出改善。此外,社署鼓励中标机构与业界同工分享其投标心得及经验,让业界借镜及互相学习。

(三) 社署采用的招标及评审方式和程序,完全遵照政府的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在招标、评审、及批出合约的过程中,采用公开、公平及公正的原则,让符合基本资格的投标者有均等机会参与竞投。就每次招标,社署须得到中央投标委员会或政府物流服务署确认,然后邀请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准投标者参加简报会,公开招标内容及解答他们有关招标的问题。此外,社署就每次招标均会成立一个由各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就标书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须就评审结果及中标建议,按合约金额水平呈交中央投标委员会或政府物流服务署审批,在获得该会/署同意后才可批出合约。社署透过不同渠道收集业界对招标机制及程序的意见,并不时作出检讨及改善。




2005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5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