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二十题:食品含孔雀石绿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南韩当局在本年七月二十六日验出从中国入口的活鳗鱼及鳗鱼制品含有孔雀石绿,并已禁止这些食品入口。香港政府没有即时禁止鳗鱼制品从内地入口,亦没有进行有关的化验。直至广东省当局在八月十六日回收出口鳗鱼制品,政府才于翌日呼吁市民暂时不要进食鳗鱼,但仍没有禁止鳗鱼制品入口。然而,在八月二十六日,政府在宪报刊登即日生效的《2005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禁止在本港出售含有孔雀石绿的食物。本人获悉,政府随后查封或没收大批在该规例生效前合法入口的鳗鱼制品,并警告商户若被证实出售含孔雀石绿的鳗鱼制品,可能会被检控。有关商户因未能出售这些鳗鱼制品而损失惨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规管食物含孔雀石绿的政策前松后紧的原因;
(二)有何法理依据查封或没收商户在上述规例生效前合法入口的鳗鱼制品;及
(三)会否向有关商户作出赔偿;若会,有关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在今年八月二十六日修订《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下称“条例”)之前,孔雀石绿未被列作食物内的有害物质。这是由于香港并非以渔农业为主的社会,不能效法其他以渔农业为主的国家,把所有跟渔农业有关的有害物质都纳入条例内规管,而必须视乎有害物质所构成的风险而决定是否规管。此外,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在执行食物监察机制时,也是按食物的风险评估及实际情况而调整有关运作,并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的既有规定,监管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包括含有孔雀石绿的食品。由此可见,不存在政策前松后紧的问题。
(二)食环署是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62条的规定,从该等拟出售供人食用或可用作配制食物的鳗鱼制品抽取样本以作分析。此外,由于该署人员怀疑该等食物可能含有孔雀石绿,不宜供人食用,所以根据第132章条例第59条的规定在该等鳗鱼制品加上标记及印记,以免其在获得化验结果之前被出售与他人食用。
(三)政府是按照法例要求监察食物的安全,一旦发现食品不宜供人食用或违反法例规定,食环署可行使法定权力,检取及销毁有关食品,所以我们认为并无足够作出赔偿的理据。
完
2005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