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五题:打击破坏性的捕鱼活动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日接获长洲、坪洲、马湾及梅窝的渔民投诉,指不少渔民在近岸水域以破坏海床和摧毁海洋生态的方法捕鱼,例如挖蚬。据悉,不少国家及地区已禁止此等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接获多少宗有关的投诉,以及提出了多少次检控;及
(二)会否考虑加强规管渔业,禁止渔民在近岸水域以破坏海床的方法捕鱼;若会,有关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一般而言,破坏海床的捕鱼活动主要是使用采挖或抽吸器具进行。由于这些活动会严重影响海床和生态环境,并污染水质,因此已被列为非法的捕鱼方式。过去三年,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接获有关使用采挖或抽吸器具作破坏性捕鱼活动的投诉个案,与及根据《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向该等人士所提出的检控数字载列于附件。
(二)现时《渔业保护条例》已禁止任何人进行具破坏性的捕鱼活动,包括使用电力、炸药、有毒物质、采挖或抽吸器具捕鱼。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渔护署和各有关部门会进一步加强巡逻和执法,并会于有需要时采取联合行动,以打击这些破坏性捕鱼活动。
完
2007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