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七题:娱乐场所违反发牌条件
以下为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警方在去年圣诞节前一次扫毒行动中,揭发于尖沙咀有设于大厦上层单位的酒吧违反发牌条件,该间只容许招待49名顾客的酒吧聚集了约400名顾客。有业界人士指出,部分娱乐场所经营者为了赚钱而违反发牌条件,娱乐场所内的人数超额的情况普遍,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现时不少娱乐场所设于综合用途建筑物(即商住两用建筑物)上层单位,该等场所的安全问题受不同法例规管,包括《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02章)、《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和《卡拉OK场所条例》(第573章)及其附属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按区议会分区划分,全港设于综合用途建筑物内的娱乐场所数目,并按娱乐场所的类型列出分项数字;及
(二)过去三年,当局每年对第(一)项的娱乐场所进行了多少次例行巡查,并按娱乐场所的类型列出分项数字;当中分别有多少次发现场所内的人数超出发牌条件所定的人数上限及场所触犯了上述法例;超额的人数一般为何;当局分别就该两种情况提出了多少次检控,以及涉案人士被定罪的个案数目和一般的判罚分别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本港的娱乐场所主要为酒吧、卡拉OK场所、夜总会、商营浴室、按摩院和麻将/天九馆。以上各类处所按区议会分区划分的数目载于附件一。部分发牌机构(包括酒牌局、食物环境卫生署、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和警方)并没有设于综合用途建筑物内的娱乐场所统计数目。
(二)保安局表示,根据香港法例第109章《应课税品条例》,售酒处所可分为两大类:包括领有会社酒牌或一般酒牌的处所。前者须领有由民政事务总署发出的会社合格证明书方可售酒。而会社合格证明书中会设有限制人数上限的条件。至于一般酒牌处所,警方会因应处所的位置,以公众安全为大前提,向酒牌局建议施加附加人数上限的条件。
警方是执行《应课税品条例》的执法机关,故此会密切留意持有有效酒牌处所的运作情况,并会不时作出巡查,以确保处所的营运合乎法例所规定。警方会对任何违法或违规的事项采取适当行动。一般而言,警方会对违反条件的持牌人采取票控行动。如问题严重,更会向发牌当局提出反对续牌或撤销牌照的建议。现阶段警方没有就个别处所的违规事项作出详细分类,故此并没有备存此类违规事项的检控数字。任何人如违反酒牌的施加条件,即属违法,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此外,警方亦会根据法例巡查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防止罪恶发生。消防处亦会巡查售酒处所、夜总会、商营浴室、按摩院和卡拉OK场所,执行消除火警危险行动,以确保有关处所的消防安全。行动包括检查走火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出口是否没有被锁上、防烟门是否正确关上、消防装置及设备是否按时检查及保持在有效操作状态、以及有否违反相关的消防规定等。过去三年,消防处向有关娱乐场所巡查的次数载列于附件二。
完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