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六题:售卖动物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日收到不少关于在互联网上非法售卖宠物的投诉。按现行法例,在互联网上售卖宠物的人士须受《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B)的规管。此外,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已于本年二月起实施动物售卖商牌照的附加条件,规定宠物店只可售卖从认可来源取得的狗只。渔护署并表示会加强巡查持牌宠物店,以查核宠物店和宠物繁殖者遵守规定的情况。动物售卖商如被发现违反牌照条件,可被罚款或吊销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本年的上半年度,当局接获在互联网上非法售卖宠物的投诉数目,当中提出检控的数目为何;
(二)在动物售卖商牌照附加条件实施前六个月及实施后至今:
(i)渔护署每月巡查持牌宠物店的次数分别为何;
(ii)有否动物售卖商违反发牌条件;及
(iii)遭检控的动物售卖商的数目,当中分别有多少名被判罚款及吊销牌照为何;及
(三)有否检讨实施上述附加条件的成效;若有,详情为何;会否考虑尽快将该等附加条件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其他种类的宠物;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香港法例第139B章《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规例》,任何出售动物或提供动物出售的人士,均须领取动物售卖商牌照,惟将自己饲养的宠物或其后代出售,则可获豁免。
为了加强控制供出售狗只的来源,以保障公众卫生及动物福利,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经谘询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后,于今年二月一日起实施动物售卖商牌照的附加条件,规定宠物店只可售卖从认可来源取得的狗只,认可来源指合法输入本港,以及来自持牌狗只繁殖者、其他持牌宠物店和真正私人狗主的狗只。
问题的三部分回覆如下:
(一)二○一○年上半年向渔护署投诉怀疑有人于网上非法售卖动物的个案共有11宗,渔护署已就各宗投诉进行深入调查。由于渔护署未发现有证据显示这些个案涉及商业活动,因此没有提出检控。
(二)自动物售卖商牌照的附加条件生效以来,渔护署一直密切监察来源登记制度的实施情况,平均维持每月巡查各持牌宠物店一次。渔护署会因应实际的需要,例如宠物店的数目、市民及宠物店主对新措施的理解程度等,不时检讨巡查次数。
自动物售卖商牌照的附加条件实施至今,共有两宗个案涉嫌违反宠物店的发牌条件,检控程序在进行中。
(三)政府当局于二○○九年十二月向事务委员会提交的 《动物售卖商牌照引入附加条件》文件已阐明,渔护署会在实施新规定一年后检讨成效。
这次为售卖狗只而引入来源登记制度,主要目的是针对来历不明的狗只可能带来的疾病风险,特别是狂犬病。一般来说,相对于其他类别的动物,狗只较多与人类和其他动物接触,所以传播疾病的机会亦较大。因此,实有必要对狗只的售卖订定较严格的规限。
渔护署会按实际情况及需要不时检讨各类动物售卖商的牌照条件。例如,为了防范禽流感,渔护署在二○○七年六月曾修订雀鸟售卖商的牌照条件,要求所有动物售卖商出售的雀鸟,必须来自合法来源。
完
2010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