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 会 九 题 : 政 府 加 强 清 理 非 法 张 贴 街 招 及 海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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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今 日 (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刘 皇 发 议 员 的 提 问 及 环 境 食 物 局 局 长 任 关 佩 英 的 书 面 回 覆 。

问 题

关 于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 食 环 署 ) 辖 下 街 道 洁 净 服 务 承 办 商 的 服 务 范 围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一) 食 环 署 何 时 开 始 指 令 该 等 承 办 商 清 理 未 经 准 许 而 张 贴 在 电 话 亭 及 巴 士 站 ( 包 括 附 设 的 广 告 灯 箱 ) 的 招 贴 或 海 报 ;

(二) 食 环 署 有 否 就 上 述 服 务 向 拥 有 有 关 巴 士 站 及 电 话 亭 的 机 构 及 有 关 机 构 收 取 费 用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及

(三) 食 环 署 会 否 以 同 一 方 式 向 私 人 建 筑 物 业 主 或 租 户 提 供 清 理 招 贴 或 海 报 的 服 务 ?

答 覆

(一) 根 据 《 公 众 卫 生 及 巿 政 条 例 》 ( 第 132 章 ) 第 104 及 104A 至 104D 条 , 未 经 批 准 而 在 公 共 地 方 张 贴 街 招 或 海 报 , 即 属 违 法 。 至 于 在 私 人 地 方 张 贴 街 招 或 海 报 , 须 得 业 权 人 准 许 , 而 所 张 贴 的 街 招 或 海 报 须 保 持 清 洁 整 齐 , 否 则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 食 环 署 ) 可 根 据 上 述 条 例 赋 予 之 权 力 将 该 等 街 招 或 海 报 移 走 , 并 可 向 非 法 张 贴 街 招 或 海 报 的 人 及 该 些 街 招 或 海 报 所 推 广 的 货 品 、 行 业 、 业 务 或 其 他 事 务 的 受 益 人 追 讨 移 走 费 用 。

为 了 进 一 步 改 善 香 港 的 市 容 , 食 环 署 加 强 了 清 理 非 法 张 贴 的 街 招 和 海 报 的 行 动 , 从 本 年 十 一 月 开 始 特 别 委 聘 专 责 承 办 商 移 走 非 法 张 贴 的 街 招 和 海 报 , 而 服 务 范 围 亦 扩 展 至 一 些 私 人 地 方 以 及 如 电 话 亭 和 巴 士 站 等 设 施 。 食 环 署 在 提 供 直 接 清 理 服 务 之 余 , 亦 会 加 强 执 法 , 检 控 非 法 张 贴 街 招 及 海 报 人 士 , 包 括 街 招 和 海 报 的 受 益 人 , 以 收 阻 吓 之 效 。

(二) 食 环 署 可 根 据 答 覆 第 一 部 分 所 述 的 条 例 所 赋 予 之 权 力 , 把 未 得 业 权 人 准 许 而 在 私 人 地 方 张 贴 的 街 招 或 海 报 移 走 , 并 会 在 检 控 非 法 张 贴 街 招 和 海 报 时 , 视 乎 情 一 并 向 张 贴 街 招 或 海 报 的 人 及 受 益 人 追 讨 移 走 费 用 。 因 此 , 食 环 署 不 会 再 向 有 关 机 构 和 设 施 拥 有 者 收 取 费 用 , 以 免 出 现 双 重 收 费 的 情 况 。

(三) 食 环 署 会 优 先 处 理 包 括 在 公 众 或 私 人 地 方 的 非 法 张 贴 街 招 和 海 报 黑 点 。 就 私 人 地 方 而 言 , 食 环 署 会 联 络 有 关 的 物 业 拥 有 者 , 要 求 业 权 人 合 作 保 持 物 业 整 洁 , 移 走 非 法 张 贴 的 街 招 和 海 报 。 而 在 繁 忙 街 道 旁 的 当 眼 私 人 物 业 , 食 环 署 会 视 乎 情 , 在 征 询 业 权 人 后 , 对 有 关 非 法 张 贴 街 招 和 海 报 的 行 为 采 取 执 法 行 动 , 以 保 持 市 容 清 洁 。

二 ○ ○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 星 期 三 )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