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 法 会 四 题 : 酒 牌 局 审 批 酒 牌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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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今 日 ( 四 月 十 七 日 )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立 法 会 议 员 叶 国 谦 的 提 问 及 环 境 食 物 局 局 长 任 关 佩 英 的 书 面 答 覆 :

问 题

本 港 很 多 酒 吧 开 设 于 民 居 附 近 , 其 中 不 少 可 卖 酒 至 凌 晨 , 在 周 末 或 假 期 更 可 延 长 至 清 晨 。 该 等 酒 吧 的 客 人 时 常 在 半 夜 酒 醉 后 当 街 喧 哗 及 闹 事 , 因 而 严 重 滋 扰 附 近 居 民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向 酒 吧 施 加 限 制 , 就 不 同 日 子 订 定 不 同 卖 酒 时 间 的 准 则 及 理 据 为 何 ; 及

( 二 ) 当 局 在 考 虑 批 出 或 延 续 酒 牌 的 申 请 时 , 会 否 将 附 近 居 民 就 酒 吧 造 成 的 滋 扰 向 警 方 作 出 投 诉 的 次 数 及 该 等 投 诉 的 详 情 , 列 为 决 定 性 的 因 素 ; 若 否 , 当 局 根 据 甚 么 重 要 因 素 决 定 批 出 或 延 续 酒 牌 , 让 那 些 有 可 能 或 有 持 续 纪 录 对 附 近 居 民 造 成 滋 扰 的 酒 吧 营 业 至 凌 晨 甚 至 清 晨 ?

答 覆

( 一 ) 酒 牌 局 是 根 据 《 应 课 税 品 ( 酒 类 ) 规 例 》 ( 第 109B 章 ) 的 条 文 而 设 立 的 独 立 法 定 机 构 , 并 须 按 该 规 例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履 行 职 责 。 酒 牌 局 在 审 批 酒 牌 申 请 时 , 所 考 虑 的 因 素 之 一 是 若 发 牌 予 某 处 所 , 会 否 对 附 近 民 居 造 成 滋 扰 或 引 致 治 安 恶 化 , 影 响 居 住 环 境 。 酒 牌 局 会 衡 量 每 宗 申 请 的 个 别 情 况 , 以 决 定 是 否 签 发 酒 牌 予 该 处 所 , 并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附 加 其 他 持 牌 条 件 或 限 制 其 售 酒 时 间 。

( 二 ) 酒 牌 局 在 决 定 是 否 批 出 酒 牌 或 延 续 酒 牌 的 申 请 时 , 会 根 据 上 述 规 例 的 规 定 , 考 虑 申 请 人 是 否 适 当 的 持 牌 人 选 、 有 关 处 所 的 位 置 、 结 构 和 处 所 内 的 消 防 安 全 、 卫 生 情 况 是 否 适 合 售 卖 或 供 应 酒 类 , 以 及 批 出 牌 照 予 该 处 所 , 会 否 违 反 公 众 利 益 。

倘 遇 到 有 争 议 的 申 请 个 案 , 例 如 遭 警 方 或 居 民 反 对 的 申 请 , 酒 牌 局 会 进 行 公 开 聆 讯 , 以 作 裁 决 。 申 请 人 及 反 对 者 均 会 获 邀 出 席 聆 讯 , 向 该 局 陈 述 理 据 。 酒 牌 局 亦 会 考 虑 附 近 居 民 曾 否 向 警 方 提 出 滋 扰 投 诉 、 该 等 投 诉 的 次 数 和 详 情 , 然 后 按 个 案 的 个 别 情 况 而 决 定 是 否 发 牌 或 续 牌 ; 该 局 亦 可 行 使 酌 情 权 , 签 发 有 效 期 较 短 的 牌 照 以 观 察 持 牌 处 所 的 营 运 情 况 。 这 样 , 一 方 面 可 让 正 常 酒 吧 的 业 务 得 以 发 展 , 另 一 方 面 可 透 过 附 加 适 当 的 持 牌 条 件 , 以 维 护 附 近 居 民 的 利 益 。

二 ○ ○ 二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三 )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