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 法 会 十 九 题 : 公 的 清 洁 与 翻 新
以 下 是 今 日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何 钟 泰 议 员 的 提 问 及 环 境 食 物 局 局 长 任 关 佩 英 的 书 面 答 覆 :
问 题
政 府 当 局 已 把 部 分 公 厕 的 清 洁 服 务 外 判 予 私 人 清 洁 公 司 承 办 , 并 对 较 旧 的 公 厕 进 行 翻 新 工 程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一) 由 私 人 承 办 商 清 洁 的 公 厕 数 目 为 何 , 以 及 当 局 根 据 甚 么 准 则 拣 选 私 人 承 办 商 ;
(二) 要 求 私 人 承 办 商 每 天 清 洗 公 厕 多 少 次 , 以 及 是 否 知 悉 承 办 商 有 何 措 施 监 管 员 工 进 行 清 洁 工 作 和 清 洁 次 数 ;
(三) 有 否 比 较 由 政 府 部 门 及 私 人 承 办 商 清 洁 的 公 厕 每 天 清 洁 的 次 数 和 清 洁 卫 生 程 度 , 以 及 两 者 监 管 员 工 进 行 清 洁 工 作 的 措 施 ; 若 有 , 比 较 结 果 为 何 ;
(四) 公 厕 翻 新 工 程 有 何 进 展 , 以 及 预 计 该 等 工 程 可 在 何 时 完 成 ; 及
(五) 有 否 计 划 拨 出 更 多 资 源 以 进 行 公 厕 维 修 工 程 及 保 持 公 厕 清 洁 卫 生 ; 若 有 , 详 情 为 何 ; 若 否 , 原 因 为 何 ?
答 覆
(一) 由 政 府 部 门 管 理 的 二 千 五 百 九 十 四 个 公 厕 当 中 , 有 二 千 五 百 三 十 二 个 公 厕 的 清 洁 工 作 已 外 判 予 私 人 承 办 商 负 责 。
各 政 府 部 门 一 向 依 循 既 定 的 招 标 机 制 及 程 序 , 透 过 公 平 、 公 开 、 公 正 的 招 标 制 度 , 选 择 合 适 的 私 人 公 司 承 办 有 关 的 外 判 服 务 。 标 书 所 列 出 的 要 求 和 评 审 标 书 的 评 分 制 度 会 因 应 各 类 公 厕 的 需 要 而 各 有 不 同 , 不 过 均 以 服 务 质 素 及 投 标 价 为 评 审 的 主 要 考 虑 因 素 。 就 服 务 质 素 评 估 而 言 , 部 门 会 考 虑 各 投 标 商 的 公 司 规 模 、 可 提 供 的 器 材 和 员 工 数 目 、 工 作 经 验 及 往 绩 ; 员 工 的 工 资 及 工 时 ;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可 提 供 的 额 外 人 手 ; 公 司 的 管 理 、 工 作 编 配 及 应 变 措 施 计 划 等 。
(二) 每 天 清 洗 公 厕 的 次 数 , 要 视 乎 公 厕 的 地 点 及 使 用 率 而 定 。 一 般 而 言 , 公 厕 每 天 的 清 洗 次 数 由 一 次 至 六 次 不 等 。 有 需 要 时 , 部 门 会 要 求 承 办 商 增 加 清 洗 的 次 数 。 此 外 , 在 一 些 使 用 率 高 的 公 厕 , 部 门 会 规 定 承 办 商 在 繁 忙 时 间 内 派 专 人 驻 守 , 并 提 供 即 时 清 洁 服 务 。 为 确 保 承 办 商 的 员 工 履 行 清 洁 工 作 的 要 求 , 承 办 商 及 部 门 均 会 派 员 定 期 巡 查 公 厕 , 而 部 门 亦 会 进 行 突 击 检 查 。
(三) 一 般 而 言 , 由 部 门 员 工 提 供 的 公 厕 清 洁 服 务 , 在 清 洁 次 数 、 清 洁 卫 生 的 程 度 以 及 对 员 工 清 洁 工 作 的 监 管 措 施 , 与 私 人 洁 净 承 办 商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相 若 。
(四) 食 环 署 在 成 立 以 来 , 一 直 积 极 为 公 厕 进 行 翻 新 工 作 , 目 前 , 已 有 四 十 三 个 公 厕 完 成 翻 新 工 程 。 在 二 ○ ○ 一 / 二 ○ ○ 二 年 度 开 展 , 但 尚 未 完 成 翻 新 工 程 的 公 厕 有 六 十 四 个 , 其 中 三 十 五 个 会 在 今 年 九 至 十 月 间 完 成 。 康 文 署 现 正 进 行 七 项 公 厕 翻 新 工 程 , 预 计 会 在 今 年 年 中 完 成 。 渔 护 署 现 正 为 三 十 六 间 郊 野 公 园 公 厕 进 行 翻 新 工 程 , 有 关 工 程 预 计 在 二 ○ ○ 三 年 年 底 完 成 ; 房 屋 署 辖 下 公 共 屋 的 公 厕 暂 时 未 有 特 别 的 翻 新 工 程 安 排 , 该 署 会 视 乎 个 别 公 厕 的 耗 损 情 况 及 实 际 需 要 作 出 适 当 的 维 修 或 翻 新 安 排 。
(五) 在 二 ○ ○ 二 / 二 ○ ○ 三 年 度 , 食 环 署 会 继 续 翻 新 另 外 六 十 个 公 厕 , 所 需 费 用 约 为 一 亿 二 千 万 元 。 该 署 在 未 来 两 年 平 均 每 年 会 增 拨 六 百 万 元 以 加 强 公 厕 清 洁 服 务 。 渔 护 署 在 公 厕 清 洁 服 务 方 面 的 开 支 会 增 加 一 百 二 十 万 元 。 康 文 署 计 划 进 行 的 厕 所 翻 新 工 程 项 目 共 二 十 个 , 预 计 费 用 约 为 三 千 三 百 万 元 。 房 屋 署 则 无 须 额 外 拨 出 资 源 , 因 为 屋 内 的 公 厕 为 内 设 施 的 一 部 分 , 如 确 定 公 厕 有 维 修 及 改 善 的 需 要 , 便 会 马 上 进 行 有 关 工 程 。
二 ○ ○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