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问题第一条(口头答覆)
会议日期: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六日
提问者:罗致光议员 作答者:卫生福利局局长
问题:
现时,经有关当局界定为“严重残疾”的人士(包括“因疾病以致长期卧床”的人士),可申领“普通伤残津贴”;而经证实“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断照顾”的严重残疾人士可获“高额伤残津贴”。然而,长期病患者若非长期卧床,纵使已丧失谋生能力,亦不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根据当局的调查结果,全港882 700名长期病患者中,约有百分之十二不能工作或上学及需要别人照顾日常生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为何把“长期卧床”列为长期病患者申领伤残津贴的必要条件;
(二) 向已丧失谋生能力的长期病患者发放伤残津贴是否符合当局设立伤残津贴制度的目的;及
(三) 会否考虑向经有关当局证实已丧失谋生能力但并非长期卧床的长期病患者发放伤残津贴;若不会考虑,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让我向各位议员先介绍伤残津贴的背景。伤残津贴是公共福利金计划下其中一项津贴(另外一项为高龄津贴)。伤残津贴旨在向严重残疾人士以无须调查经济状况及非供款的形式发放经济援助,协助他们应付残疾引致的特别需要。伤残津贴希望协助社会上最不能自助的一群。
在伤残津贴制度下,任何人如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注册医生)证明,根据香港法例第二八二章雇员补偿条例附表一所定准则,残疾程度大致上相等于失去百分之一百谋生能力,即可被定为严重残疾,并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的资格。凡需他人不断照顾日常生活的严重残疾人士,如没有在政府或受资助院舍,或医院管理局辖下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照顾,可符合领取高额伤残津贴的资格。
(一) 关于第(一)部份问题,“长期卧床”并非长期病患者申领伤残津贴的唯一准则。任何人,包括长期病患者,只要经医生证明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的资格:
(1) 肢体残障或双目失明;
(2) 心智机能上严重缺陷;或
(3) 听觉极度受损。
“肢体残障或双目失明”的定义为根据香港法例第二八二章雇员补偿条例附表一所定准则,残疾程度大致上相等于失去百分之一百的谋生能力。包括:
(1) 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
(2) 失去双手或全部十只手指的功能;
(3) 失去双足的功能;
(4) 双目完全失明;
(5) 全身瘫痪;
(6) 下身瘫痪;
(7) 因疾病、残疾以致长期卧床;
(8) 其他任何情况以致身体全部残疾。
“心智机能上严重缺陷”的定义是,心智机能的情况,经医生证明,残疾程度大致上相等于失去百分之一百谋生能力。
“听觉极度受损”的定义为,被审定为知觉性或混合性失聪,而其失聪程度较轻的耳朵对每秒五百、一千及二千周的纯音频率失聪达八十五分贝或以上,或失聪在七十五至八十五分贝之间而同时有其他身体残障,例如缺乏语言能力及听音不准。
任何长期病患人士,即使不是长期卧床,如果符合上述肢体残障、心智机能有严重缺陷或听觉极度受损的定义,均可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的资格。
(二)及(三) 关于第(二)及(三)部分的问题,正如上述,长期病患人士如经医生证明残疾程度大致上相等于失去百分之一百的谋生能力,均可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