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问题第十二条(书面答覆)
会议日期: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六日
提问者:黄成智议员 作答者:卫生福利局局长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就“普通伤残津贴”及“高额伤残津贴”分别而言:
(一) 现时领取该等津贴的人士按其残疾情况分类后,每一类别人士的数目,以及该等数字在有关残疾人口中分别所占的百分比;及
(二) 有多少人“因疾病以致长期卧床”而获发该等津贴,以及该数字在长期病患者人口中所占的百分比;该等津贴申领人按其长期病患分类,首3项最常见病患分别的申领人数目?
答覆:
主席女士:
(一)(i) 就提问的第一部分,截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底,共有93 514人正在领取伤残津贴,其中包括:
(1) 57 038名身体残障人士(不包括完全失明人士);
(2) 5 115名完全失明人士;
(3) 4 356名听觉极度受损人士;及
(4) 27 005名心智机能有严重缺陷的人士。
有关普通伤残津贴及高额伤残津贴的分项数字,请参考附件一。
(ii) 问题第二部分问及上述领取伤残津贴人士在相关伤残人士中所占的百分率。我们就此研究了如何适当地提供相关资料。
现时,康复服务中央档案室(档案室)通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收集及编制有关本港残疾人士的统计数据,为规划及提供康复服务作参考之用。向档案室登记属自愿性质。有关档案室对残疾的分类,请参看附件二。
此外,统计处在二零零零年通过“综合住户统计调查”进行了一项“残疾人士及长期病患者”专题统计调查,该调查估计选定残疾类别及长期病患者的总人数及其普遍率。是项统计调查亦搜集残疾人士及长期病患者的基本概况的资料。调查内有关残疾人士资料的详情,请参看附件三。
值得注意的是,档案室与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是因应不同目的和用不同方法收集有关统计数字。向档案室登记属自愿性质,而综合住户统计调查的数据则基本上由自我提供的资料建立。伤残津贴对残疾的定义则严格地按指定的准则,以医学标准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领取资格。因此,我们认为,简单地比较不同类别领取伤残津贴人士及其他两个数据库的统计数字,既不恰当,也不一定有意义。但我们也在附件四提供了相关统计数字供议员参考。
(二) 截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底,共有1 924人因“疾病、残疾以致长期卧床”而领取伤残津贴。我们并没有单独的“因疾病以致长期卧床”及该等受助人在长期病患者中所占的百分率的统计数字。
关于伤残津贴受助人按其长期病患分类首三项最常见病患及分别的受助人数,伤残津贴受助人的分类是以受助人的身体状况及心智机能的缺陷来划分,与疾病的类型无关。因此,我们并没有关于伤残津贴受助人疾病性质或按疾病性质分类受助人的统计数字。
附件一
表:伤残津贴统计数字 (截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底)
|
|
高额伤残津贴领款人 |
普通伤残津贴领款人 |
总数 |
|
(1) 肢体残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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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因疾病、残疾以致长期卧床 |
576 |
1 348 |
1 924 |
|
ii) 完全失明 |
113 |
5 002 |
5 115 |
|
iii) 其他(如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下身瘫痪等) |
10 295 |
44 819 |
55 114 |
|
(2) 听觉极度受损 |
1 |
4 355 |
4 356 |
|
(3) 心智机能上严重缺陷 |
2 410 |
24 595 |
27 005 |
|
总数 |
13 395 |
80 119 |
93 514 |
附件二
康复服务中央档案室(档案室)
档案室通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收集和编制有关本港残疾人士的统计数据,为规划及提供康复服务作参考之用。向档案室登记属自愿性质。残疾人士的资料由提供康复服务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机构向档案室填报。当是类机构初次与残疾人士接触时便将他们的资料以登记表向档案室填报,而填报资料前需得到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残疾人士亦可以直接向档案室填报资料。
档案室共收集八种选定的残疾数字:
i. 肢体残障;
ii. 听觉受损;
iii. 视觉受损;
iv. 语言障碍;
v. 精神病;
vi. 自闭症;
vii. 弱智;及
viii. 器官残障。
相关统计数字请参考附件四。
附件三
关于残疾人士及长期病患者的统计调查
统计处在二零零零年通过“综合住户统计调查”进行了一项“残疾人士及长期病患者”专题统计调查。该调查估计选定残疾类别及长期病患的总人数及其普遍率。是项统计调查亦搜集残疾人士及长期病患者的基本概况的资料。在进行统计调查的环境下,访问人员不可能使用全面的医学角度评估方法去验证受访者是否为残疾人士。与很多曾进行类似统计调查的外国统计部门所采用的方法一样,一个可行的界定残疾人士的方法为,根据其本人提供的资料,任何人如曾被认可的医务人员诊断为残疾或认为自己有残疾情况,即为残疾人士。
在是项统计调查中,“残疾人士”是指任何人士(i) 经诊断为有下列七项中至少一项;或(ii) 在统计时认为自己有下列七项中的首四项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已持续或预料会持续最少六个月时间:
a. 身体活动能力受限制;
b. 视觉有困难;
c. 听觉有困难;
d. 言语能力有困难;
e. 精神病;
f. 自闭症;及
g. 弱智。
相关统计数字请参考附件四。
附件四
康复服务中央档案室(档案室)登记人士按残疾类别的分项数字@
|
残疾类别 |
人数 |
|
听觉受损 |
12 669 |
|
视觉受损 |
13 500 |
|
肢体伤残 |
58 037 |
|
语言障碍 |
2 072 |
|
弱智 |
29 048 |
|
精神病 |
15 089 |
|
自闭症 |
1 922 |
|
器官残障 |
4 785 |
|
总数 |
137 122 |
|
在档案室登记的人数* |
121 966 |
@ 截至二零零一年三月底。
* 个别登记人可能有多于一项残疾类别。
残疾人士统计调查结果
|
选定的残疾类别 |
人数 |
|
听觉有困难言 |
69 700 |
|
视觉有困难 |
73 900 |
|
身体活动能力受限制 |
103 500 |
|
语能力有困难 |
18 500 |
|
精神病 |
50 500 |
|
自闭症 |
3 000 |
|
所有残疾人士(弱智人士除外)* |
269 500 |
* 一名人士可能有多于一种残疾类别。因此,残疾人士的合计数目较个别残疾类别人士数目的总和为少。
根据其他统计评估,弱智人士总数可能为62 000 至 87 000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