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问题第十五条(书面答覆)
会议日期: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 返回

提问者:蔡素玉议员 

作答者:卫生福利局局长

问题

按现行规定,在香港出生的儿童虽然双亲均非香港居民,但只要父或母是中国公民,便可在符合申请条件下,向社会福利署申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在过去3年,每年这类在香港出生的儿童申请领取综援的人数和涉及的援助金额?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现行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是香港居民,并在香港居住不少于一年,才符合领取援助的资格。非法居留或以居留以外原因进入本港的人士,例如游客、输入劳工或外籍家庭佣工,并不符合领取援助的资格。如个案情况特殊,社会福利署署长可酌情考虑向未能符合居港规定的申请人发放援助。有关居港规定并不适用于在香港出生,并在出生时已享有永久居民身分的人士。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之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不论其父母的居留身分,均属香港永久居民。因此,如儿童的父或母为中国公民,而儿童又在香港出生,该儿童在出生时已享有永久居民身分,在符合其他申请条件后,便享有领取综援的资格。但该儿童的父母如未能符合综援的居港规定,并不能领取综援。社会福利署并没有恒常地收集关于该类儿童(即双亲均非香港居民,但父或母是中国公民)申请综援和涉及援助金额的统计数字。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