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加快封闭不合卫生条件的食物业处所的法例生效
加快封闭不合卫生条件的食物业处所的修订条例今日(二月十四日)生效。
《2002年公众卫生及市政(修订)条例》有助缩短向法庭申请封闭无牌食物业处所的时间,由以往所需的九个月缩减至两个月。
该条例亦授权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署长即时封闭卫生条件极差和对公众健康构成即时危害的食物业处所。
根据该条例的定义,对健康的即时危害是指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处所所供应、或在任何处所内供应、处理或被管有的食物是或成为食物感染、污染、中毒或疾病传播的根源的情况。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发言人在解释修订法例时表示,在现实生活的某些情况下,食物业处所供应的食物大有可能不适合供人食用,署长因而需要考虑发出封闭令。
这些情况包括:
*食物业处所由结构单薄的临时搭建物组成,并没有装置合适的污水排放系统或存放食物的设施;
*食物业处所用作制备食物或洗涤器皿的水,来自邻近茅厕/旱厕的水井、不洁的水缸或受污染的溪涧;
*临床资料或化验证据显示,食物业处所有高度传染的病原体如O157:H7大肠杆菌及O139型霍乱弧菌,或食物被过量有毒化学物所污染;及
*食物业处所有大量蟑螂、老鼠或苍蝇为患
同时,封闭令(对健康的即时危害)上诉委员会亦由今日起开始运作。该上诉委员会乃一个法定组织,负责聆讯及裁定因不满食环署署长作出的封闭令决定而提出的上诉。上诉委员会的权力源自上述修订条例,与食环署署长封闭不合卫生条件的处所的权力相辅相成。
行政长官于去年十一月已委任了一名上诉委员会主席、两名副主席及二十二名成员,任期三年。
上诉委员会成员来自社会不同界别,当中包括法律、医疗及会计界的专业人士、商人及饮食界代表;现时上诉委员会主席为姚姜敬淑女士。
发言人表示,任何人因食环署署长发出封闭令或拒绝撤销封闭令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发言人说:“聆讯一般会在上诉提出后的十个工作天内举行,以贯彻我们为上诉人提供一个便捷的上诉机制的立法原意。”
“上诉委员会会尽可能在聆讯完毕后的十个工作天内宣告其决定。”
如对上诉委员会的运作有任何查询,可致电二一三六 三三三一或传真二一三六 三二八二上诉委员会秘书处。
完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