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附件乙
加强支援自力更生措施
1. 加强积极就业援助计划
1.1 在适当情形下,转介那些资源仅高于合乎领取综援资格的人士,参与由非政府机构举办的深入就业援助计划(见下文第3段),协助他们重回劳动市场。
1.2 尽可能在首三个月内,为那些有较好就业准备的受助人进行工作配对。为此,社署的地区职员会利用本身的地区网络寻找社区内的职位空缺,以便就业援助主任可以进行工作选配及转介。
1.3 为已就业的积极就业援助计划参与者提供就业后的支援服务,包括社区支援服务的资讯。
1.4 积极就业援助计划参与者须积极地寻找工作以达致及自力更生。我们也会进一步收紧强制措施,惩罚在没有合理解释情况下,未能履行责任的受助人。
2. 加强社区工作计划
2.1 重新编排社区工作,以安排积极就业援助计划参与者可以在领取综援首三个月参与社区工作。
2.2 将参与社区工作的周期由十二个月缩短至六个月,使更多合适的积极就业援助计划参与者可以参加社区工作。
2.3 安排长期的积极就业援助计划参与者,以全职无薪的形式(如六个月内每周工作三至四个整天)参与社区工作,协助参与者建立自信心、增加他们在公开市场找工作的能力及促使他们寻找工作。
2.4 找寻更多社区工作机会,并尽可能在合适的参与者居住的地区内为他们配对社区工作机会。
2.5 收紧强制措施,惩罚在没有合理解释情况下未有履行参与社区工作责任的人士。
3. 深入就业援助计划
3.1 以建议的一亿元奖券基金拨款,我们会委托非政府机构推行新的深入就业援助计划,协助长期领取综援的受助人以及通过社会福利网络求助的准综援受助人重觅工作,计划特点如下 ─
(甲) 积极就业援助计划的参与者,如被推荐参与深入就业援助计划,必须参与。
(乙) 深入就业援助计划下会设立紧急援助基金,可以向准综援受助人发放即时及直接的援助。有关安排会以协助露宿者的成功经验为蓝本。
(丙) 尽可能设立以成果衡量计划表现的指标,及清晰界定成功获得工作的内涵,以方便汇报及收集数据,及监察个别深入就业援助计划的成效。
(丁) 在合适的情况下,非政府机构可以提取部分深入就业援助计划营运项目的收益,向计划下的综援受助人提供少量的经济诱因。
4. 改善豁免计算入息的安排
4.1 不论申请人/受助人的类别,豁免计算入息的规定不适用于评估新的申请个案是否符合领取综援资格,亦不适用于领取综援未够三个月的个案。
4.2 对于已领取综援三个月或以上的个案,无论受助人的类别,其豁免计算入息的最高限额由每月1,805元提高至2,500元,而"无须扣减限额"也由451元相应提高至600元。有关措施旨在向受助人提供更多就业的经济诱因。试行提高入息限额措施为期三年,并不时检讨其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