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额外法律条款以对付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修订规例,授权卫生主任禁止任何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患者和因接触综合症患者而蒙受染病危险的人士离港,作为预防该疾病蔓延的进一步措施。
《2003年防止传染病蔓延(修订)规例》是根据《检疫及防疫条例》(第141章)而制定,将于明日(四月十七日)刊登宪报,并由刊登宪报当日凌晨零时生效。
政府发言人表示,国际社会十分关注本港的情况,海外一些国家亦担心综合症会透过国际旅运而蔓延至他们的社区。
发言人说:“我们需要向国际社会显示,我们已施行有效措施,防止综合症的跨境蔓延。”
“市民亦已要求政府采取快速有效的措施防止该疾病蔓延。”
《2003年防止传染病蔓延(修订)规例》旨在赋予卫生主任权力防止有患病危险的人士离港,以及经卫生署署长授权的人士,有权为抵港及离港的人士量度体温。
发言人说:“尽管我们根据规例寻求额外的权力,以对付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我们会保证在有需要时理性及负责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目前,《防止传染病蔓延规例》禁止任何被扣留的人士离开香港。
修订规例赋予卫生主任禁止其他未被扣留、但蒙受染病危险的人士离港的权力。
修订规例亦赋予权力经卫生署署长授权的人士,为抵港及离港的人士量度体温,以及在有需要时,为授权人士提供法律依据,在不同的口岸为抵港及离港人士量度体温。
卫生主任或获授权的医生并可为抵港或离港人士进行身体检验,以确定他们是否相当可能受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感染。
修订规例主要条款如下:
*第27A条赋权,卫生主任在有理由相信或怀疑某人患有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因接触综合症患有该疾病的人士而已经蒙受感染该疾病的危险、或是该疾病的带菌者,作出书面指示禁止该人在未获卫生主任的书面准许下离开香港。
*第27B条赋权,某些公职人员截停和扣留寻求在违反卫生主任的指示的情况下离开香港的人士。
*第27C条赋权,获署长授权的人可量度抵港或离港的人的体温,且赋权卫生主任或获授权的医生对抵港或离港的人进行身体检验,以确定该人是否相当可能受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感染。
修订规例将于四月三十日提交立法会。
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