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行政会议通过领取综援和公共福利金的七年居港规定
行政会议今日(六月三日)通过,规定申请人必须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才符合资格申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和公共福利金(福利金)计划发放的援助。
综援及福利金(包括高龄津贴及伤残津贴)申请人亦须在紧接申请日期前已连续居港最少一年,方符合资格领取有关援助(在该年内离港的日子亦视为在港居住,但最多只限五十六天)。
待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后,建议会由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落实推行。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发言人说:“除了符合与需要有关的规定外,社会保障福利一直设有居住年期的规定。改变这些规定旨在使有关规定符合人口政策专责小组的建议,即市民要享用以大量公帑资助的社会福利,基本原则是必须在香港住满七年。”
他说:“此举为确保公共资源的分配有合理的基础,并处理这些福利现行申请资格的差异之处。”
发言人续说,十八岁以下儿童申请综援及伤残津贴,可获豁免任何须先在港居住的规定。
他说:“优待未成年人的措施,是贯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为儿童提供特别的照顾和保障。”
至于香港现有居民,发言人解释居港七年的新规定对他们并不适用,他们只须符合在紧接申请前已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他说:“换言之,居港七年的新规定只适用于那些仍未来港定居的人士。”
发言人表示,对社会保障福利的居港规定作出改动,理据充足,并指出以居港七年为申请准则,是考虑到申请人对社会作出的贡献。
他说:“大部分已发展国家都规定,要享用无须供款的福利,都须符合有关居住年期的规定。”
“此外,居港七年也是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一般要求,当中还包括享有其他权利,如投票权和参选权。”
发言人指出,政府会通过单程证计划,继续协助本港居民与其内地配偶和子女团聚。而居港期的新规定可向有意移居本港的人士传达一个清楚的信息,就是他们应审慎计划,确保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在香港过自给自足的生活。对综援申请人实施更严格的居港规定,可鼓励有工作能力的新来港人士在申请福利援助前,先尽可能自食其力。
发言人强调,新来港人士还可以获得其他形式的援助,包括由社会福利署或非政府组织的家庭服务中心/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幼儿中心、家庭支援及资源中心、家庭支援网络队及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中心等提供的支援。
发言人说:“综援是我们主要的经济援助计划。申请人若生活上确实有困难,社署署长会如现时一样,继续行使酌情权豁免综援的居港规定。”
“政府会继续提供一个有效及财政上可维持下去的安全网,致力协助有直正需要的人士应付基本需要。”
在一九九九年三月至二○○二年十二月期间,涉及新来港人士的综援个案大幅增加百分之四十八;同期,综援个案的数量则增加了百分之十四。
用于新来港人士的综援开支,估计由一九九九至二○○○年度的14亿6,700万元(占综援总开支的百分之十点八)增至二○○一至○二年度的17亿2,800万元(占综援总开支的百分之十二 )。
截至二○○二年十二月底,在港居住少于七年的综援受助人当中,约有36,000人(或百分之五十二)未满十八岁;同期,在港居住少于七年的人士仅占高龄津贴受助人总数的百分之零点一,以及伤残津贴受助人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
有关建议与现行综援及福利金计划规定的比较简列于附件。
政府会在六月二十七日的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会议上,要求委员会通过有关建议。
完
二○○三年六月三日(星期二)